合作完成的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如何歸屬

此文摘自王國華律師的《知識產權風險防範須知》

合作完成的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如何歸屬

一 合作完成的發明專利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如何歸屬

我國《專利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合作的一方對專利權歸屬有異議的,應當依照當初簽訂的協議,進行協商或走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 受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如何歸屬

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應當注意,專利權的歸屬按照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原則來進行確定,通常完成創造或共同完成創造的當事人有權成為專利申請人,但雙方另簽訂協議的除外,雙方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任何乙方單獨成為專利申請人,同時在其他方面給予另一方一定補償。

同時,完成發明創造一般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

三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創造申請專利,該授予何人

在我國,發明創造實行一專利一申請原則和先申請原則。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如甲乙兩人同日申請,應當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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