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何归属

此文摘自王国华律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须知》

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何归属

一 合作完成的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何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作的一方对专利权归属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进行协商或走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 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何归属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应当注意,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原则来进行确定,通常完成创造或共同完成创造的当事人有权成为专利申请人,但双方另签订协议的除外,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任何乙方单独成为专利申请人,同时在其他方面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

同时,完成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三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该授予何人

在我国,发明创造实行一专利一申请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如甲乙两人同日申请,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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