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不充分?淺談專利法26條3款的答覆


公開不充分?淺談專利法26條3款的答覆

高沃專欄:《知識產權學院》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而說明書是否對請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是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否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判斷標準的。

公開不充分?淺談專利法26條3款的答覆

在實際的專利代理工作中,對於以專利法第26條第3款作為駁回理由的審查意見,往往答覆較為困難。因為公開不充分的缺陷是不能夠通過向申請文件中補加實施例和/或補充技術特徵而克服的,如若添加技術特徵則會不符合專利法33條的規定。那麼,審查意見中出現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規定(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應該怎樣答覆呢。本文擬通過一個具體案例,對“公開不充分”條款的適用範圍進行探討。

該案例是分體式雙槍充電站的專利申請。在該申請中,有如下描述“一種分體式雙槍充電站,所述分體式雙槍充電站包括集中配電系統以及多個充電樁;其中,所述集中配電系統包括多組功率相同的供電模塊,各所述供電模塊的輸入端均與三相交流電連接,且每一組供電模塊的輸出端連接一個充電樁,各所述供電模塊用於將三相交流電轉換為直流電,並輸入至對應的充電樁中,...優選的,所述充電樁2還包括散熱風扇,所述散熱風扇用於在所述主迴路輸入開關閉合時轉動散去充電時產生的熱量,並在所述主迴路輸入開關斷開時停止轉動”。審查意見中指出,本領域技術人員並不清楚說明書中並未公開各電子模塊的具體結構或型號,各電子模塊之間要通過何種結構、如何安裝,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中的記載,無法實施該發明。

代理人仔細查閱原始申請文件後發現,原始申請文件中確實沒有對於上述的解釋。但是,本申請說明書中的背景技術中記載了“目前的充電樁一般為一體式充電樁並且雙槍同時充電”,從而造成了現有的充電樁存在“體積龐大,不便運輸和安裝”,以及“充電過沖中容易導致功率不足”的缺陷。

公開不充分?淺談專利法26條3款的答覆

針對以上問題,可知,本申請是對現有充電樁在構造上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並不限定充電站的具體結構形狀,百度文庫中公開了一種“75KW一體式直流樁用戶手冊”,其中公開了各個模塊以及模塊的連接方式以及裝置的外形結構,而本申請是對一體式充電樁在構造上的改進,在已知一體式充電樁的基礎上,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本申請的內容很容易想到本申請中分體式雙槍充電站的具體結構,例如可以同樣採用已知的一體式充電樁的箱體式設計構建本申請的配電系統與充電樁等。並且汽車文庫網http://www.autowen.com/p-743.html中公開了“電動汽車充電系統技術原理與解析”一文,詳細介紹了現有充電樁的結構以及原理,其中從第53頁的內容,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的知道各部件的連接關係以及連接形式,所以各部件之間如何連接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具體的部件功能進行常規性選擇的,屬於本領域的公知常識。

由此看來,對於該申請文件中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公知常識是可以實現的。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在遇到審查意見出現不符合26條3款的規定時,可以先從背景技術中入手,確定本申請要求解決的技術問題,一般為在現有技術上的改進(重點在於改進,而非具體的連接關係、型號等),而審查員認為公開不充分的部分僅為現有技術;其次通過查找資料(例如百度百科、知網、專利文件等),列舉幾個現有技術的具體實施例,從而證明審查員指出的說明書中公開不充分的部分是現有技術。

公開充分的要素是清楚、完整、能夠實現。

綜上所述,對於公開不充分的問題可以通過找現有技術公開的證據進行答覆,可以通過陳述符合公開充分的規定的理由答覆。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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