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新亮點及解讀

昨日,在海軍成立七十週年之夜,全國人大網站公佈了八部法律的修改決定,對於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決定,看後頗有感觸。

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新亮點及解讀


《商標法》修改主要體現了三點

1

從立法本意上突出保護商標的真正使用

在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我們知道法律的頭幾個條款,多是原則性,方向性的規定。

果然,在其後的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中都增加了對第四條的適用,體現了立法者的用意,保護使用的商標,而僅僅是註冊的商標。

2

加大了賠償與懲戒力度

在第六十三條中對惡意侵權、情節嚴重的,賠償數額由“一至三倍”,修改為“一至五倍”;人民法院酌定賠償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增加第四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第五款“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解決了現實中對惡意侵權人懲戒力度不足之問題。

3

提倡各個主體的誠信

在第六十八條中增加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改體現在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上

1

增加了侵權方式、擴大了保護範圍、擴發了侵權主體

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在獲取商業秘密的方法中增加了“電子侵入”的方式;第一款第(三)項中將“違反約定”改為“違反保密義務”;增加第(四)項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增加第二款“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2

突出懲誡惡意,加大賠償力度

在第十七條第三款中增加“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第四款將賠償數額由“三百萬”提高到“五百萬”。

3

加強處罰力度

在第二十一條增加“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提高到“一百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罰款從“三百萬元以下”提高到“五百萬元以下”。

4

舉證責任有條件的倒置轉移

增加了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於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證據之一的,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其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

(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

(三)有其他證據表明商業秘密被涉嫌侵權人侵犯。

《商標法》的修正體現自上次《商標法》修訂後,對實務界亂像的回應。《反不當競爭法》在2018年剛修訂短短一年又修改,說明現實情況的複雜、多元與變化。

總的來看,彌補了之前的不足,引導了提倡的方向,新修正對實務的影響,我們看到更多利好,知識產權的路必將越來越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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