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法》上「惡意搶注」的法律研究

對《商標法》上“惡意搶注”的法律研究

《商標法》上“惡意搶注”商標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其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關於“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實踐中,有關“惡意搶注”所指的範圍比較大,人們在用這個詞的時候有時也指一些商標淡化情況,以及各種“傍名牌”註冊商標的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惡意搶注”的事情不斷上演,比如同仁堂、聯想、王致和等商標都曾經被“惡意搶注”。有鑑於此,本文簡單對“惡意搶注”的相關問題進行梳理。

一、目前“惡意搶注”行為的特點

目前“惡意搶注”行為最大的特點是:傍名牌現象比較多。

因為“惡意搶注”的目的,就是要傍一些有知名度但是沒有在某些品類上註冊的品牌,從而達到傍名牌、搭便車獲利的目的。

例如,聯想這個商標在電腦品類裡很有知名度,但如果聯想商標其他方面的品類上沒有註冊的話,那可能導致其他人有可能會在其他的商品方面註冊聯想商標,而這是所謂的傍名牌的一種情況。

另外一些商家還也會傍一些國際商標的名牌,例如某個商標在其他國家上已經是大牌了,還沒有進入中國市場,一些人在中國搶注在其他國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的商標,等到該品牌準備進入中國了,再變賣獲利。

二、“惡意搶注”的起因

一方面,搶注人可能存在某些惡意。比如,從某些途徑知道某商標小有名氣,但還沒有註冊,便前先註冊,並沒有使用目的。

另外一個方面看,商標的使用人沒有商標保護意識也是導致“惡意搶注”的成因。權利人或者相關權益人應該積極註冊已經使用或者準備使用的商標,而不應怠於註冊商標。

對於搶注國外的商標,即商標還沒有到中國來註冊和使用的情況,一方面,大部分國外的公司還是知識產權意識挺強的,它如果在中國用該商標的話,會先來中國註冊。但是不排除個別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低的國外企業,讓別人把商標搶注了。被“搶注”的,也得分兩方面的原因講,首先,搶注的人可能存在惡意是一個主要的原因;但另外一方面講,也是該外國公司不重視中國的市場、輕視中國市場、沒有遠見的原因所導致的。

三、“惡意搶注”導致的危害

惡意搶注有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危害:第一,佔用他人的商標資源;第二,侵犯他人的商標性利益;第三,有可能侵犯消費者的權益。

四、法律該如何遏制“惡意搶注”的行為

第一,可以採用註冊制和使用制相結合的標準。

凡是採取註冊制才能取得商標權的國家都可能有這種“惡意搶注”的情況存在,也都有註冊了商標但是不用的情況。如果出現了註冊商標之後不用的情況,就很有可能出現搶注。像很多國家如美國,他們實行商標使用制度,即只有實際使用了商標才能獲得相關的權利。我們的法律以及司法政策上也不妨借鑑使用制,讓註冊制和使用制相結合,這樣才能很好地遏制“惡意搶注”的行為。

第二、更好的發揮“誠信條款”的作用。

現行制度當中加入了誠信條款,即2013年修改商標法加入的新條款,這個條款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現在我們在處理商標案件的時候經常會用到“惡意壓倒一切”這句話。假如一個案件當中商標是“惡意搶注”取得的,那該商標被判無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在司法實踐中,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規定了註冊有某種惡意的行為,例如註冊人以前就有搶注商標的記錄以及其名下有好多惡意搶注的商標。那法院判決的時候就傾向於把註冊人的商標無效掉,認為他有惡意。

因此,在目前不修改商標法律的情況下,也會考慮誠實信用的問題和惡意的問題。

五、註冊制下對被“惡意搶注”商標的保護

目前在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在先註冊的商標都可以對抗在後的商標註冊。在註冊時商標的時候,就要查詢過前面有沒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對於已經使用但是沒註冊的,中國太大了了,行業太多了,商標局當然就無從查起了,所以實際考慮出發確立了這個制度。若存在搶注行為,只能是註冊之後再去申請無效宣告,這用《商標法》第32條處理就可以了。

採取商標註冊制的一般都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考慮有沒有在先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我國即使再修改《商標法》,這點估計也不會改變。這是個基本的法律制度的問題。不光是我國,大部分國家都採取這種方式。

六、“職業商標搶注人”的行為分析

“職業搶注人” “搶注”商標的行為很多情況下並不構成《商標法》上的“惡意搶注”。職業搶注人往往覺得哪個文字、圖畫好就註冊商標了,他可能都不知道誰在用,他們只是覺得註冊了之後會有市場,會有人購買,目的是註冊了轉賣獲利。例如,忽然某一天某句臺詞火了職業搶注人就趕緊註冊,註冊了之後趕緊賣出去獲利。

商標販子的存在當然是我國《商標法》不鼓勵的,甚至是是要想辦法是禁止的,只是因為上面的原因,“職業搶注人”的行為很難認定為搶注罷了。

綜上,本文簡單分析了有關“商標搶注”的一些基本情況,希望能對讀者有所脾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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