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實施,這些變化要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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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了修改,新《商標法》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小編知道大家對新修訂的《商標法》肯定有很多不懂的地方。沒關係!這份關於《商標法》修改的官方解讀會幫你答疑解惑。一起長知識啦!

新《商標法》實施,這些變化要重視

Q:問題一:本次修改關於打擊假冒註冊商標增加了哪些規定?

A:本次修改參照《民法總則》中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中關於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規定,明確了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新增內容規定:

1、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

2、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上述修改將銷燬和禁止進入商業渠道作為最主要的處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註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新《商標法》實施,這些變化要重視

Q:問題二:關於規制惡意註冊行為的修改如何落實?

A:作為本次商標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門規章——《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

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對惡意申請和囤積註冊的具體行為類型及其他處理措施進行明確,如對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註冊商標、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於不正當目的重複申請商標註冊等典型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除了商標法規定的在商標註冊程序中的駁回、無效等手段外,還將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監管手段進行規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註冊商標行為,都可以提供線索,幫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

Q:問題三:規制惡意註冊行為的修改體現在哪些方面?

A:1、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註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2、規範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註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3、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註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註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Q:問題四:本次修改對提高侵權賠償數額做了哪些修改?

A: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嚴格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Q:問題五:在規制惡意註冊行時,為何要增加代理機構的義務?

A: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的行業亂象。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要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次修改將惡意註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於規範代理行為,淨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鼓勵公眾監督。即將出臺的《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對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代理機構監管手段進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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