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10万元!鄂尔多斯举报枪爆违法犯罪线索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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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发动群众踊跃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视情奖励10000元至50000元

(二)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视情奖励

5000元至50000元。

(三)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四)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五)查禁、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1000元至100000元。

(六)查禁、取缔非法制贩仿真枪、弩等管制物品窝点的,视情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七)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奖励200元至50000元。

(八)查获特别重大涉枪涉爆案件的,有效防止涉枪涉爆案件造成重大现实危害的,根据举报人贡献情况予以重奖。

第四条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分配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五条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六条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邮箱或其他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举报。

举报电话:0477-8583855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举报地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南区)治安支队305室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19年4月26日

最高10万元!鄂尔多斯举报枪爆违法犯罪线索有奖励!

统筹审核:温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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