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釋,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充分發揮技術調查官對有效查明技術事實,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的積極作用,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0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在審理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的人民法院將施行技術調查官制度。《規定》將於2019年5月1日施行。

《規定》共15條,以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年來開展技術調查官制度試點工作取得的經驗為基礎,明確了技術調查官作為審判輔助人員的身份定位,對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程序、職責、效力、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參與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其他人員迴避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規定》根據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特點,針對庭前準備、調查取證、勘驗保全、庭審、評議等審判流程的各主要環節,對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的具體工作職責、程序給出指引。關於技術調查意見的效力,《規定》強調,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由合議庭對技術事實的認定依法承擔責任。為強化技術調查官的責任,《規定》對技術調查官故意出具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責任追究也作出相關規定。

《規定》的發佈,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有關要求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完善技術調查官制度,推動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有效提升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為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主導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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