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隔冤假錯案,我們還能做些什麼?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即使法律被仔細的遵守,過程被公正的引導,還是有可能達到錯誤的結果”。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公正的審判並不難,但要保證絕對無誤幾乎是不可能的。不確切的資料,存在疑點的證據,不可靠的證人、錯誤的鑑定意見都可能欺騙那些認真、審慎的檢察官和法官。

有人這樣比喻,冤假錯案的出現就像化學實驗中誤差的產生,永遠只能修正,難以避免。

冤假錯案發生後,我們總愛將問題歸咎於制度不完善,執法者對制度不遵守。然而,完善的制度,就一定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嗎?

01 再議佘祥林案

14年前的今天,也是這樣一個3月,佘祥林的“亡妻”張在玉突然回到京山,被關押了11年的佘祥林終於看到了洗冤的希望。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宣判佘祥林無罪,終於實現了他對法治與公平漫長的期待……

2005年5月,潘餘均,當時佘祥林案的辦案警察,開始接受湖北省紀委、省檢察院的調查,他被懷疑1994年參與辦理佘祥林案時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幾天後,潘餘均在黃陂墓地自縊身亡,自縊前用血在一塊墓碑上寫下“我冤枉”三個字。

潘餘均“享受”了京山縣規格最高的送葬,送葬車隊共28輛車,警車開道。治喪委員會在追思會上宣讀了潘餘均的“生平簡介”:

今天我們在這裡沉痛悼念我們的好同事、好乾警潘餘均同志,他的一生是勤勞的一生,是奮鬥的一生,是為人民服務的一生……

潘餘均死後,很多人在天涯上發帖,說他死有餘辜,心存愧疚,畏罪自殺,惡有惡報。

潘餘均自殺、死前寫下的“我冤枉”,以及京山公安為他送葬的場景,令我深思……至少從某種程度上,他不是百姓和同事眼中的“惡人”。

潘餘均臨死前給妻子打了個電話,說對不起妻子和孩子,但對於他自己的行為,只是“我冤枉”。

佘祥林在潘餘均死後接受採訪,說當年對他實施刑訊逼供的警察中,潘餘均採取的手段屬於中等偏上。

一個刑訊逼供製造冤案的警察,卻說自己是冤枉的,是他自己“不知悔改”還是他根本沒意識到自己錯在了哪裡?

曾經,我也以為冤假錯案的關鍵在於警察!如果沒有警察刑訊逼供,如果沒有警察為了所謂的“破案率”不擇手段,就一定不會存在那麼多冤假錯案!

畢業後進入檢察機關,當我真正跟警察打交道,我才感受到警察的不易。遇到歹徒惡匪,即使赤膊也會上前搏鬥;保護百姓生命財產,即使有生命危險也無暇顧及。繁重的治安巡查和維穩任務,還要進行刑事偵查,待遇低,壓力大,危險指數高……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那問題到底出在了哪裡?

佘祥林案後,荊門市政法委在發給新聞界和與會代表的一份材料裡說:

儘管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客觀因素,但我們認為,更多的是執法辦案中的諸多主觀原因:首先是主觀臆斷,有罪推定;其次是監督乏力,制約不夠;再次是執法主體素質不高;還有就是“命案必破”的社會壓力,“民憤”影響。這份材料強調,執法辦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案件環環出錯。

我並不贊同“工作責任心不強”這種表述。對於一個上級要求破案率、“民憤”輿論極大的命案,沒有幾個執法者會掉以輕心,每一個承辦人都會帶著一份強烈的“責任心”偵破案件。

在很多老警察心目中,現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各種要求就是對案件偵破的束縛,礙手礙腳,無法快速將壞人繩之以法。

說白了,不上點手段,有幾個壞人會輕易地承認自己做了壞事?

也許,直到潘餘均死的那一刻,他都覺得當時辦理佘祥林案時自己已經盡職盡責了。

02 執法者的理念侷限

2004年,讀本科時,跟一個有著三十年警齡的老預審員聊天,他說,“一個人能不能定罪,不在於法院,而在於公安,法院審什麼內容,還不得取決於我們給他們什麼材料?公安想辦掉一個人,太容易了,公安想銷了一個案子,也太容易了。”

我,內心啞然。

2014年,一次跟公安一起外出取證,一車的公安大哥,不停地抱怨,“現在的警察都是弱勢群體,工作繁重危險都不算啥,還得受著這個管制、那個監督。跟流氓說人話,你能問出啥?手腳都被綁住了,跟我要破案率,當我是許願池呀?”

我,內心五味雜陳。

十年前,公安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最耀眼的那顆星,其他司法機關都只是配角;十年後,公安成了“弱勢群體”,這從某種程度上證明了我們的法治進步,法治將權力束縛在了籠子裡。然而,籠子裡關著的卻依舊是懷念曾經的自由與耀眼過去的“猛獸”。

執法者有什麼樣的執法理念,就會有什麼樣的執法價值取向、執法態度、執法行為乃至執法效果,也就會向社會呈現什麼樣的法治水平。

冤假錯案的發生,不能簡單歸咎於法律規定的粗疏,不能簡單歸咎於執法者不認真履行法定程序,也許,我們更應當探究的是執法者內心法律理念的侷限。

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們的社會主要矛盾已經發生了變化,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不斷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是新時代賦予法律人的職責使命。在這種大背景下,曾經在傳統法治環境中游刃有餘的執法者,水土不服的感覺會越來越強烈。這種變化,不是學會了使用辦案系統,學會了使用現代化執法設備就能適應的,更重要的是樹立一種“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接受程序約束,接受監督機關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我們都是凡人,都喜歡眾星捧月、擁有特權、被人敬畏的感覺。

每個人都有惰性,長久形成的職業思維定勢與執法理念,改變又談何容易?

沒錯,我們是國家機器,我們的存在保障著這個國家按照既有軌道有序運行,但時代不允許我們機械執法、機械辦案。

一個不知執法理念為何物或者沒有養成良好執法理唸的執法者,難免會背離法律的內在精神,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可能被錯用、濫用,而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可能成為違法辦案的“合理”藉口。這樣的執法者帶給社會公眾的只能是失序、混亂、不安甚至恐慌,留下的也只能是社會對法律的否定與不尊重、對公平正義的懷疑與失望。

03 法律的真諦

尹晉華在《法律的真諦》中說過這樣一段話:

當人們不相信法律或者不再相信法律能能夠為自己和社會帶來公正時,就會採取投機鑽營甚至通過違法手段來尋求機遇、爭得利益。這種個體“精明”的普遍化、群體化,必將造成整個社會運轉成本的加大,將社會推入一種混亂無序、道德缺失的狀態,最終危及和損害的仍是每一個個體的根本利益。

法治的前提在於法治思想的普及和深入,在於民眾特別是執法者對公平正義的堅守,對法治精神的感悟和體認,在於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對法治秩序的自覺維護。因此,要改善中國的法治環境,提高執法水平,推進法治進程,最重要的是讓執法者樹立起與法治社會和時代發展相適應的法律理念。

阻隔冤假错案,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當執法者內心確立起對法律的信仰,堅持對法治的不懈追求,並真正理解法律的價值和法律的精神,執法者才能良好的執行和適用法律,也才能更好地向社會和公眾詮釋法治精神。

刑事訴訟活動,不是一項純粹的技術性操作過程,執法者具體的執法辦案活動不僅僅是適用法律定紛止爭,更重要的是向社會公眾演繹法律的內在精神,培育公眾對法律的敬仰。

這是時代賦予執法者更高的要求,也是崇尚法治的你我,應當為之奮鬥的使命!我們無法做到讓冤錯案件徹底無處遁形,但至少可以設置一個更加堅固的屏障。當我們再次被不確切的資料、存在疑點的證據、不可靠的證人、錯誤的鑑定意見欺騙而做出了不正確的判斷時,作為執法者,可以問心無愧地說,“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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