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12355”法治进校园之青少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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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12355”法治进校园活动

针对青少年开设专栏

宣传法律知识

提高防范意识

我们今天就来讲讲

在学校里经常出现的各种“邀约”

“三个最”·宣传|泉港法院“12355”法治进校园之青少年维权

泉港

还记得在校内,总有些人拍拍你的肩膀在耳边说“放学后校门口见”!更有“直接”的邀约,你给我等着!往往这样的邀约背后存在的是欺凌,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校园欺凌”。

法院

Part.1

什么是校园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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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园欺凌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 实施暴力。实施环境地区多为校园周边或人少僻静处,甚至是明目张胆的在校园公共区域进行欺凌。

Part.2

举例之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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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同学伙同本班5名同学对李同学进行群殴。经学校政教处调查,两位同学的矛盾源于当天中午在学校食堂打饭时李同学插队,詹同学回到班上和另5名同学商议后,决定在下午放学的时候在校门口堵住李同学,好好教训他一顿。因此导致该起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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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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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心理健康情况较差的青少年,容易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甚至蓄意引发冲突。

从法律上来讲,由于施害方系未成年人,多为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

从社会上来讲,他们还没有经济自给能力,经济上不能独立自主,生活上还要依赖父母,人际交往中容易盲目依赖;

从心理上讲,青少年的心理还不成熟,容易出现“同一性和角色混乱”。

这些矛盾和内心冲突一旦得不到缓解,往往会动摇他们的信念,乃至于激化成对社会现实的逃避或攻击心理。因此,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关注子女的心理抚养,重视性格教育。

Part.4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而被欺凌者往往性格内向,胆小怕事,在同学中朋友不多,孤独,性格上异于他人,有身体障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社会、学校、司法四个方面就保护未成年人作了相关规定。

Part.5

法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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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矛盾纠纷,青少年应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在面对校园欺凌时,首先要保持镇定,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求救。

社会、家庭、学校均应积极向青少年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促进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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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发挥以案释法、法治宣传作用,港法君还将陆续推出其他青少年普法宣传专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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