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未交夠年限,企業應繼續為其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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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只要還在企業上班,企業就應該為其繼續繳納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繼續繳費

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但養老保險還為未夠年限,這種情況實際還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沒有達到15年,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這說明即使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只要養老保險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就可以繼續繳費。當然這種繳費怎麼繳?在明確不能一次性補繳的情況下,只能是逐年繳費,在單位繼續上班的,還是應該按照原來的繳費方式,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比例承擔。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處理的。

第二,勞動關係變成了勞務關係,用人單位承擔的是道義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要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終止勞動合同是由人來操作的,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與法的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用人單位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不終止,也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情與法都得到了兼顧,作為企業的員工雖然和企業沒有了勞動關係,但是勞務關係還存在。“勞動和勞務”這中間雖然只相差一個字,但是這裡麵包含的法律意義是完全不同的,對於法律的執行者——用人單位,也是一個巨大考驗。

綜上所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養老保險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限,這是員工存在的實際問題,社保法規定也是允許繼續繳納的。因此,在這種情況,我認為如果勞動者雖然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作為用人單位還是應當靈活來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慮勞動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慮社保法的精神,綜合起來考慮。這時用人單位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繳納社保雖然已經不是法律的責任,而是履行道義上的義務,這同樣是非常上重要的。


幫兄愛唱歌


樓主您好,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社保沒有交夠所需要的累計繳費年限15年的一個要求,那麼企業應當為其繼續繳納嗎?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是在法律層面上自動解除的,所以說企業可以不承擔員工的這個社保的交費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當然作為企業主體來講,如果願意繼續留用這名員工並且願意為他承擔相應的社保交費,那麼是可以這樣進行的,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對於員工來講,自己如果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退休條件,那麼自己的個人社保是不受法律條件所約束的,所以說企業單位可以選擇給你繳納,也可以選擇不跟你講。

如果一旦企業單位,選擇不再給你繼續交納社保待遇的話,那麼你只能夠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自主交納了,直到自己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週年以上,就可以正常的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了。所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實際上這個勞動合同關係就自動解除了,那麼在法律層面上,企業單位就沒有義務來給你承擔社保的繳費。


懂社保


樓主你好,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沒有交夠年限,企業應為其繼續繳納。這個問題實際上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個勞動合同關係是自動解除的,那麼一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後,所得的企業單位確實是沒有義務為其繼續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了。

這個是從法律層面來解釋的,但是有些企業單位,對於這樣的員工,比如說他還是願意繼續交納這個社保待遇,當然企業單方面有這樣的意願的話,也是完全可以的,那麼這名員工繼續留在原工作單位繼續工作,直到自己的累積養老保險交納完成15週年以上,那麼再去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的待遇也是完全可以的一種辦法,但是這個要取決於單位的一個意願,如果單位不願意交那你個人的養老保險,那麼這種情況你就需要將你的個人社保轉移出來,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來自主繳納了。

轉移成為靈活就業的形式,自主交納這個時候你基本上都需要延遲退休,因為這個職工養老保險不允許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補交完成,所以說你缺幾年的費用,那麼就要交幾年的一個年限,這樣的話,再延遲幾年以後,那麼你才可以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社保小達人


不能,到了60歲,社保局將不再承認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故不接受單位為他繳的社保(注意,是“繳”不是“交”),只能由本人自己繳,但是單位可以繼續聘用該職工(勞務關係)。該職工繼續繳費五年後如果達不到十五年,可以一次性補夠十五年費用,次月享受養老金待遇。


子醜寅卯18


不可能。即然自已在單位工作並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單位不可能再為個人負擔交付養老金的。


竹林裡的鳳尾鳥


如果企業與其解除合同,可以不為其繼續繳費


淡然松888


嚴格來講是養老保險費,其是否繳納夠15年是能否領取養老金的條件,而不是用人單位是否再為其繳納的條件,因此,是否再繳納與是否繳納夠15年沒有必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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