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打電話就能偷,伸向支付寶的“黑手”

打打電話就能偷,伸向支付寶的“黑手”

時間:2019年3月20日

地點:河南省焦作市溫縣人民法院

案由:盜竊罪

案情:自2017年2月以來,梁嶺、陳起、吳瑤等人從網上大量購買綁定了支付寶賬號的手機卡號及與之對應的公民信息,通過撥打支付寶客服電話更改支付寶賬號密碼及相關資料的方式,將支付寶賬號內的錢款轉走。該團伙總共作案163起,盜竊總金額872171.42元。

案情回放

主犯梁嶺作案時年僅21歲。2017年,急需用錢的他開始瞄準支付寶用戶。他先從網上購買綁定有支付寶賬號的手機卡,通過手機驗證碼登錄對應的支付寶賬號,查出支付寶用戶的身份信息之後,就撥打支付寶客服電話95188,開啟支付功能。

為了盜取受害人支付寶裡的錢款,梁嶺通過手機號和驗證碼修改支付密碼,並通過掃碼把錢轉到自己掌握的商鋪賬戶,這些賬戶都是二維碼的收款賬戶。

梁嶺的兩臺電腦中存儲了大量手持身份證的照片,這些照片是他為了在網上辦理實名制手機卡,通過QQ購買的。在盜竊的過程中,梁嶺還將一部分支付寶賬號改成自己掌握的170、171號段的手機號。

在作案期間,為了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梁嶺給了自己的朋友陳起幾百元現金,讓他幫忙收取網上購買來的手機卡的快遞。因為陳起曾經向梁嶺借過錢,對梁嶺存有“感恩”的心情,便同意幫助梁嶺收取快遞。

隨後,陳起得知這種方式能盜取手機卡戶主支付寶賬戶裡的錢。梁嶺把買到的手機卡信息通過QQ發給陳起,讓陳起幫助他通過支付寶查詢手機卡機主的身份證號,並問出身份證號的前三至五位數。陳起共幫助梁嶺查出了160餘條電話卡相關聯的身份證信息,整理後發給梁嶺。

竊取到大量支付寶錢款後的梁嶺膽子越來越大。2018年1月,被告人吳瑤也加入了他們的行列。吳瑤主要負責整理資料、撥打支付寶電話開通支付功能等事宜。

在梁嶺給吳瑤的一個U盤裡,有大量身份證正反面照片和客戶手持身份證照片,並有其對應的支付寶賬號。吳瑤用一個特定的手機給支付寶客服撥打電話,要求重新開啟支付功能,然後按照支付寶客服的重啟要求,上傳手持身份證的用戶照片,這樣支付功能重新啟動後,梁嶺將密碼重新設置,通過掃描二維碼,把錢轉到自己用他人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中,然後再取出現金,據為己有。

法庭現場

法庭上,公訴機關作出指控,當庭宣讀並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並出具了相關書證:筆記本電腦、身份證、銀行卡、手機、手機卡等物品的清單,以及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二維碼對應的“二十四小時商鋪”“二十四小時超市便利店嗨嗨營業”等支付寶賬戶明細、被害人身份證及相關信息的截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嶺、陳起作案137起,盜竊金額808461.05元;吳瑤作案26起,盜竊金額63710.37元。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其中梁嶺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的行為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梁嶺系主犯,應數罪併罰,陳起、吳瑤系從犯。

本案被告人梁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盜竊金額過高。其辯護人辯稱梁嶺不構成買賣身份證罪,指控盜竊金額不當,應根據受案登記表計算的18名被害人被盜金額382552.32元為準。

被告人陳起的辯護人辯稱:陳起不構成盜竊罪的共犯,系從犯,且有立功表現,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盜竊金額也應以被害人報案的數額計算並稱陳起主動停止幫梁嶺取快遞,屬於犯罪終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辯護人有關指控詐騙金額應以有受案登記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額計算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梁嶺為實施盜竊購買居民身份證件和信用卡,用於轉移盜竊資金,屬於盜竊牽連行為,不另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陳起主觀上知曉梁嶺在盜竊他人支付寶內現金,客觀上參與查詢被害人身份信息、幫助梁嶺收取快遞,構成盜竊罪的共犯,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梁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陳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吳瑤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法官連線

筆者就此案採訪了該案主審法官嶽崇山,他表示:

本案中,被告人梁嶺夥同被告人陳起、吳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私人財物,其中梁嶺、陳起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吳瑤盜竊數額巨大,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

本案被告人針對全國不特定對象實施網絡盜竊犯罪,被害人人數眾多,公安機關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手機裡全部被害人的證言陳述,但公訴機關提供有被害人的支付寶交易明細、被告人電腦中被害人信息等電子數據、被告人的收款二維碼、支付寶賬戶數據等證據材料,足以認定137名被害人及其被盜金額,故三名被告人辯護人有關指控詐騙金額應以有受案登記表的18名被害人的金額計算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另外,梁嶺為實施盜竊購買居民身份證件和信用卡,用於轉移盜竊資金,屬於盜竊牽連行為,不另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法院依法對梁嶺、陳起、吳瑤判處刑罰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了法院對該種犯罪行為嚴厲打擊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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