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恒荣: 明察秋毫

“姚检察官,这是您要求补充侦查的部分,请您明鉴。哦不,明察。”近日,刑警队派来送材料的小伙子,面对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检察官姚恒荣,不自觉地紧张地说。助理打趣道:“你紧张啥?他又不会吃了你。”小伙子不好意思地笑了:“总听前辈们说,姚检察官有一双鹰眼,任何瑕疵都能一眼看穿,必须打起十二分的小心。”

“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如果我们办案不能细致入微,那就是失职。”这是姚恒荣的职业信条,也是他要求公诉部门必须遵守的铁律。

今年年初,姚恒荣承办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徐某等四人以娱乐为目的在网上买卖气枪。该案事实、证据都清晰明了,犯罪嫌疑人也积极认罪,审查之后就可以起诉。但是,姚恒荣在阅卷时却产生了疑问:徐某称从网上购买了部分枪支配件,那么卖家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有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转卖了一支气枪,买家是谁?作为证据的一支气枪已经被销毁,又是谁动手毁掉了证据?

姚恒荣仔细审查后,立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积极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该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诉1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2人、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诉2人。

事后,承办刑警称:“最怕接到姚恒荣的电话,被他一问,就忍不住脑门儿上冒汗。”但是前辈们告诉他:“有姚恒荣把关,你的案件质量就有保证,多冒几次汗也值得。”

姚恒荣的“明察秋毫”,除了办案细致入微,还在于看问题的精准透彻。

去年9月,他承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前期一直积极配合侦查、作有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突然翻供,称之前的有罪供述都是迫于压力,并非实情。但与此同时,他也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数额较小的受贿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则提出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不完全一致、不能作为证据的辩护意见。

姚恒荣立即调整思路,沉着应对。他指出,被告人受贿时间跨度长达5年、次数多达50余笔,被告人与证人对赃款包装物、具体日期等细节的记忆出现偏差是符合常理的,不能因此否认其证明力。双方对数额、地点和事由等关键事实供述一致,足以认定。同时被告人对其承认的部分受贿事实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也有一定细节上的差异。对于其中一笔受贿犯罪金额,检察机关秉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较小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面对助理钦佩地赞叹,姚恒荣说:“庭审中突发状况很多,我们要在尽可能做好庭审预案的基础上,沉着冷静,抓住问题的要害,才能各个击破,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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