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日料店運營日漸紅火
心懷不軌的餐飲公司便搶先一步
註冊該日料店商標
再“反咬一口”
將日料店以侵害商標專用權為由
告上法庭
今天法治君要和大家說的案例
和廈門人耳熟能詳的餐飲品牌有關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2013年4月30日,鄭某經營的“唐風捲”日本料理店開始試營業。店內生意興隆,鄭某也喜上眉梢,但鄭某沒有想到,自己的“唐風捲”竟被他人搶注了商標。2014年12月14日,田野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田野公司)獲得“唐風捲”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已經被他人註冊
仍在使用“唐風捲”作為店名的鄭某
就這樣被告上了法庭
田野公司訴請判令鄭某
停止使用“唐風捲”商標
賠償6萬餘元
原本就是自己的品牌
卻被別人搶注了商標
還被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唐風捲餐飲店早在2011年就開始在壽司產品上使用“唐風捲”的字樣標識,並且在田野公司申請涉案商標之前已經開始經營唐風捲餐飲店,且經過鄭某的經營和推廣,在市場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因此即使涉案商標獲得註冊之後
唐風捲餐飲店仍有權
繼續在原有商品和服務類別、
原有店鋪經營中
繼續使用“唐風捲”的標識
其次,本案原被告及田野公司的經營地均在本市,均從事餐飲行業,在田野公司申請涉案商標之時,鄭某及唐風捲餐飲店使用“唐風捲”標識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尤其在本市區域更加廣為知曉,田野公司有較大概率也知悉該情況,而“唐風捲”本身為無固有含義的臆造詞,在完全沒有接觸或知悉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雷同的可能性較低,且田野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自何時開始實際使用涉案的商標。
法官認為田野公司在申請涉案商標時
很可能是出於非善意的搶注
田野公司現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標權
對唐風捲餐飲店的正當使用行為
實屬權利濫用
綜上
田野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不予支持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
規避知識產權糾紛的
“正確姿勢”有哪些呢?
企業知識產權風險提醒
01
經營中使用到圖片、文字和音樂作品、視頻等,應從合法渠道取得並支付相應費用,使用量較大的應購買正版作品庫。
(網絡圖片)
02
不使用盜版軟件,使用頻率較高的軟件應正版化。
03
產品開發、項目經營中,對自身享有知識產權的部分,通過申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有規劃地進行保護。
(網絡圖片)
04
對商業秘密採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及競業禁止條款。
05
注意核實銷售的產品是否涉及他人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保留好產品購銷合同、發票等進貨憑證。
(網絡圖片)
06
準備開發產品前進行知識產權檢索,避免自身項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07
強化合同約束,通過與合作方、開發人員訂立合同明確項目知識產權歸屬。
(網絡圖片)
08
企業域名註冊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特別注意域名是否與他人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知識產權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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