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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趙亮等22人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11月6日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對被告人趙亮等22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亮等人組織結構穩定,且層級明確,通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多次實施違法犯罪,在社會上樹立威名,造成多人受傷;並使用暴力衝砸賭場或利用組織威名向賭場收取保護費、在賭場放高利貸和假借喬遷酬客等不正當手段聚斂錢財作為經濟後盾,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對滁州市區及周邊地下非法賭博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對人民群眾心理進行強制,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形成重大社會影響。其行為已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還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賭博犯罪。

2018年12月22日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趙亮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27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 准許周磊撤回上訴,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

張金波等9人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11月28日來安縣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對被告人張金波等9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來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金波、姜安安為組織、領導者,以放“高利貸”、“套路貸”為主要手段,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系列犯罪。

2018年12月24日來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張金波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27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3

石新平等19人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11月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經營罪、濫用職權罪對被告人石新平等19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以來,被告人石新平為攫取經濟利益,利用在滁州市農機部門工作身份,經營防火門生意。為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2013年8月份以後,被告人石新平以被告人謝潔、謝超名義先後註冊兩家公司,石新平陸續招募被告人崔心月、李豐成等人到公司從事門業經營及放高利貸、替人討債等活動,併網羅社會閒散人員李樹劉等人共同參加其組織領導的犯罪活動。實施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迫交易、非法經營犯罪。

2018年12月24日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敲詐勒索罪、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石新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六年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28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上訴人金鋒尋釁滋事罪未認定,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其餘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張守雲等人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9月11日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強制猥褻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守雲等人涉黑案提起公訴。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出獄後,張守云為儘快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通過發放生活費等手段,積極拉攏李凱、路鵬、劉闖等社會閒散人員成為其組織成員。自2017年5月起,被告人張守雲糾集李凱、劉闖、路鵬等人交叉結夥,插手項勝與陳義山之間的經濟糾紛,以收取“勞務費”為由,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項勝、陳義山錢財,形成了以張守云為組織者、領導者,李凱、路鵬為積極參加者,劉闖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該組織利用其形成的勢力和影響,通過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不正當手段聚斂錢財30萬餘元,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經濟支撐,並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

2018年12月25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張守雲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六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及罰金。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3月26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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