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农民工的工资是不能拖欠的!
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这两年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加大了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可偏偏就是有人顶风作案,
无论如何也不肯支付劳动报酬!
付出了劳动,挥洒了汗水
却拿不到报酬,实在不能原谅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敬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敬某某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汉中金木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了海东市第一中学2号教学实验楼项目工程。被告人敬某某作为该项目工程的总负责人,先后聘请了欧某某、刘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敬某某拖欠欧某某、刘某某等1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1.6万元。被拖欠农民工多次到政府及相关部门讨要工资,2018年1月22日,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敬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敬某某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18年3月12日,敬某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后,敬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同年5月,敬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125名农民工的工资111.6万元。2018年10月12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敬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乐都法院提起公诉。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敬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及时给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东时报
法条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究竟农民工讨薪可以走哪些法律程序,
既可以顺利讨回工资,
又不触犯法律?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
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农民工工资拖不起欠不得!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受到法律严惩。
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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