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提示|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之退稅率調整外貿企業疑難解答

稅局提示|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之退稅率調整外貿企業疑難解答

2019年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對相關增值稅改革事項進行明確,其中也調整部分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並明確了過渡期出口退稅辦理方法。

下文針對其中幾個常見問題進行解答,快來一起學習吧!

稅局提示|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之退稅率調整外貿企業疑難解答

2019年4月1號以後,退稅率如何調整?

答:本次退稅率調整隻調整退稅率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相一致的情形:

1.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13%;

2.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9%;

3.其餘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不做調整,仍維持原退稅率。

那我4月1號開始就只能按調整後的退稅率嗎?

答:在此次出口退稅率下調中,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針對退稅率調整前,出口企業已經按原16%(10%)稅率購進的貨物服務,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政策。

什麼過渡政策呀,你們這繞得我太暈啦?

答:您彆著急,我來跟您解釋一下,原則上,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服務(原徵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徵收增值稅的,繼續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後的13%(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9%)的退稅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購進時已按16%、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的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0%、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9%的退稅率。

您可以通過以下表格來更清楚的理解:

稅局提示|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之退稅率調整外貿企業疑難解答

6月30日指的是什麼時間呀?

答:上述“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指的是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貨物服務的出口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稅局提示|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之退稅率調整外貿企業疑難解答

最後,舉個例子:

外貿企業A於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國內供貨企業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月30日,A將上述兩批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4月30日。對於這種情況,應如何確定兩批出口貨物退稅率?

答:3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已按調整前16%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前16%的退稅率。

4月15日購進的出口貨物,按照調整後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應執行調整後13%的退稅率。

請注意:

1.針對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間出口的貨物服務,外貿企業在進行申報時,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會自動帶出調整後的退稅率。如企業發現系統中顯示的退稅率與實際適用退稅率不符的,企業需在申報系統中手動修改為實際適用退稅率。

2.在退稅率調整過渡期間,可能存在同一張報關單裡同種貨物適用不同退稅率的情況。建議外貿企業在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將一張報關單裡同種貨物不同的退稅率設置為不同的關聯號,以免數據自檢時出現過多疑點。

溫馨小提示:

外貿企業對於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退稅率調整仍有疑問的,可到第二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大廳深化增值稅改革辦稅專區或者第二稅務分局政策法規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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