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延續註冊須越過四道“門檻”!

商標延續註冊須越過四道“門檻”!


2017年1月18日,北京時代先鋒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提出第22669371號“cohiba”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丁烷氣(吸菸用)、打火石、點菸器用氣罐等第34類商品上。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商標與第520005號“COHIBA”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原告遂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複審,但其複審請求被原商評委駁回。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以原商評委為被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提交了其持有的第14796304號、第16975617號“高希霸”商標(下稱基礎註冊商標)的註冊證書,主張訴爭商標系其基礎商標的延續註冊,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應當獲准註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基礎商標“高希霸”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使得其商業信譽可以延及訴爭商標,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准使用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據此,法院對原告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

事實上,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不少商標權利人會以其基礎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由,請求法院考慮先後商標之間的商譽延續關係,核准或維持商標的註冊。但實踐中,此項主張獲得法院認可者甚少。筆者試以此文分析商標延續註冊的“門檻”。

商譽的延續繼承是本質

商標延續註冊,又稱商譽延續註冊,雖不是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頻頻出現。2014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公佈,對商標延續註冊的適用規則予以了規範。根據該審理指南第八條規定,商標延續註冊是指“商標註冊人的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與其基礎註冊商標聯繫在一起,並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註冊人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的,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

商標延續註冊與商標專用權獨立性原則不相矛盾,商標延續註冊的本質是商譽在不同商標之間的延續和繼承。我國是商標註冊制國家,商標專用權基於註冊行為產生,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因此,商標專用權不能自然延續或為其他商標所繼承。但是,商譽與商標專用權不同,不同商標所承載的商譽不具有獨立性。商譽的產生無需經國家專門機關的審查核準,自然形成於商事主體的經濟活動中,是相關公眾對其生產、產品、銷售、服務等多方面的綜合性評價。商標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依據,能夠將此種綜合性評價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相聯結,是標示商譽的主要工具。對於同一主體前後申請的兩商標,如果基礎註冊商標已經承載大量商譽,並且消費者能夠將在後商標與基礎註冊商標相聯繫,那麼基礎註冊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完全有可能傳遞至在後商標,使之在較短時間取得較高知名度,客觀上形成與其他商業標誌的區分性。

商標延續註冊須附條件

商標權具有兩項基本權能,即專用權和排斥權。商標專用權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排斥權則可以擴展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承認商標延續註冊,相當於在基礎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邊界新開了一個“口子”,極有可能進入他人商標排斥權的範圍,不當攫取他人的市場份額,影響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實踐中,也確實有一些商標惡意搶注案件會通過延續註冊的主張,請求使其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準予註冊。一旦普遍承認商標延續註冊的正當性,將可能引發不正當競爭行為。筆者認為,商標延續註冊在原則上不予准許,除非主張延續註冊的當事人能夠證明其已滿足以下4個條件:

第一,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承認商標延續註冊實際是對商標所有人因商標使用所創造的商業價值的保護。市場主體只有通過商標使用行為,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建立起對應關係,才能在商標上不斷積累商譽。當商譽積累到一定程度,基礎商標取得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強的指代功能,基礎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才具備傳遞的可能性。

第二,基礎註冊商標知名度高於引證商標。一方面,如果基礎商標知名度不高於引證商標,即相關公眾對基礎商標的認知不強於其對引證商標的認知,則相關公眾很可能認為使用基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引證商標所有人,訴爭商標就不可能基於基礎商標的知名度,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另一方面,基礎商標知名度高於引證商標,可以佐證訴爭商標的註冊系出於正當商業需求和使用目的,沒有攀附引證商標的主觀惡意。

第三,基礎註冊商標與訴爭商標是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法律制度實際上是以標誌符號劃分市場範圍,要避免某個標誌憑藉較高知名度搶佔其未付出實際努力的市場份額。訴爭商標之所以能獲准註冊,是因為其延續了基礎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此種商譽應限於基礎商標所付出努力的市場範圍內,而不能任意擴張至新的市場領域。

第四,相關公眾能夠將基礎註冊商標與訴爭商標相聯繫。相關公眾只有認為基礎註冊商標與訴爭商標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同或存在特定聯繫,才能在二者之間搭建起橋樑,使基礎商標所承載的商譽自然流向訴爭商標,而不會與引證商標發生混淆或者誤認。

“商標註冊申請在先是原則,商譽延續對商標可註冊性的影響只能是例外。”筆者認為,對於商標延續註冊問題,必須採取審慎的態度。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商標延續註冊主張,法院應當在結合個案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上述條件,謹慎對待,嚴格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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