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消費?南昌萬寶行:貸款買車須交3年盜搶險

綜合服務費、財務諮詢費、上牌服務費……近日,多名消費者向記者爆料,在南昌萬寶行購車過程中一些收費名目“看不懂”。比如貸款買車必須要交3年的盜搶險。

4月19日下午記者再次向南昌萬寶行核實相關負責人沒有正面回應質疑只是稱“已與客戶取得溝通,並解釋了相關疑慮。”

對此,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豔認為,4S店此舉涉嫌變相強制交易。江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辜志明表示,對於收費,商家雖然公示或明示了,但消費者應該可以自己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相關服務。

南昌萬寶行一些收費名目讓人不解

強制消費?南昌萬寶行:貸款買車須交3年盜搶險

(丁先生購車單)

南昌市民丁先生稱,他是今年3月買的車,多了一些看不明白的費用。“金融服務費1.8萬餘元,綜合服務費3千元。”丁先生稱,他幾年前買車時,只繳納了一筆貸款利息,沒想到現在買車多出這麼多費用。“貸款買車還必須要交3年的盜搶險,這筆錢也接近7000元。如果我不交盜搶險,購車價格就要貴些。”丁先生質疑南昌萬寶行此舉存在強制消費。

強制消費?南昌萬寶行:貸款買車須交3年盜搶險

(汪先生購車單)

無獨有偶,南昌市的汪先生也有類似的遭遇。去年8月,他在南昌萬寶行買了一輛車,繳納綜合服務費2600元、3年盜搶險5980元、財務諮詢費1.5萬餘元。“我購買了2年的盜搶險,本來銷售人員說要買3年,我溝通了很久,才降到2年。”汪先生稱。

強制消費?南昌萬寶行:貸款買車須交3年盜搶險

(熊女士購車單)

“我對於服務費GPS費存在異議,當時銷售告訴我這個費用4S店都會收取,金融服務費是按貸款金額的5%收取。”去年9月,熊女士買了一輛寶馬車,同樣支付了上牌服務費、財務諮詢費、3年盜搶險等。“4S店要求保險必須在店購買,還以日用雜品、汽車用品的名義開具了一張10600元的發票。”熊女士很疑惑:為什麼其他人開具的發票是在總額裡面,而她的發票是單獨開具的,而且名目竟然是“日用雜品”?

最近“金融服務費”成為熱點話題,記者瞭解到,日前安徽合肥市工商部門公佈一起典型案例,合肥一家4s店因為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被處以高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4萬元,被罰款43萬元。當地工商人員認為,經銷商構成了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已經構成了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這種行為。在收取服務費的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隱瞞重要事實。在金融服務公司已經收取了金融服務費的情況下,汽車銷售商重複收取了消費者這種費用。也就是說以金融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費用,實際上未給消費者提供任何實質性的服務。

消保委人士:要尊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那麼,如何判斷汽車銷售方收取的費用是否合規呢?記者採訪了江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秘書長辜志明。辜志明表示,商家收費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就相關服務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商家是強制性的,這個肯定是不行的。商家必須尊重消費者的三項權利,一是知情權,商家對收取的費用必須公示;二是選擇權,商家雖然公示或明示了,但消費者應該可以自己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相關服務;三是公平交易權,商家不能強制消費者消費。在這些基礎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達成某種服務,這個是可以的。

此外,還有市場監管人員告訴記者,商家要誠實守信,不能夠利用行業的信息優勢,誘導消費者做出了一個錯誤的判斷,簽下一個不合理的協議或者合同。

律師:商家“巧立名目”,收費涉嫌欺詐、強制交易

針對汽車銷售商“巧立名目”收取服務費的問題,記者還採訪了江西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豔。周律師認為,金融服務費法律意義上是指金融機構提供了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很多汽車銷售商收取的金融服務費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服務費。有的收取該項費用只是開具收據,沒有開具發票,涉嫌偷稅漏稅。

周律師稱,從目前瞭解到的情況來看,商家收取服務費沒有一個固定標準,比較肆意,收了這項費用後,到底服務了什麼,消費者也沒有一個具體的知情權。而關於自主選擇權,汽車銷售商在明知消費者全額付款購車時賺取不到多少利潤下,不管是誘導還是強制消費者貸款,以賺取金融服務費,這種行為涉嫌強制交易,嚴重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突破這種行業的潛規則,需要有關部門強有力的監督管理 。

周律師認為,商家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是否應該退還給消費者,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商家收取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以何名義和方式收取的,若消費者的購車合同裡明確載明這筆費用並冠以“金融服務費”,可以要求商家退回。如果包含在車價裡或者以中介費的名義收取,那就沒有辦法退回。

針對商家在收取盜搶險時提前告知了消費者,但如果不交,消費者購車的價格偏貴一事,周律師認為,雖然商家事先告知了消費者,但商家的這種行為屬於變相強制交易,消費者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我們也呼籲相關監管部門既規範收費本身的合法合規性,又要要求銷售商向消費者提供非歧視性服務,不能因為購買方式不同而區別對待,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