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山傳媒藝人“胖丫”賣假藥獲刑3年!帶貨有風險,明星需謹慎

本山传媒艺人“胖丫”卖假药获刑3年!带货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明星從來不缺將流量變現的方法,通過線上"帶貨"賺錢的明星不在少數,但一旦故意賣假藥,那就是刑事犯罪了。

據媒體報道, 本山傳媒演員趙丹(藝名“胖丫”,趙本山弟子)通過直播、微信等渠道銷售假減肥藥,被法院認定犯有生產、銷售假藥罪,獲刑三年。

趙丹在這起假藥案中扮演了什麼角色?通過明星號召力製售假藥是否會被從重量刑?明星參與銷售和代言、代言時是否盡到調查義務,在假藥案中應承擔的責任有何種區別?健康界就此進行梳理。

本山传媒艺人“胖丫”卖假药获刑3年!带货有风险,明星需谨慎

趙丹賣的是何種"假藥"

判決書的內容顯示,趙丹等人所銷售的假藥實際上為一款“純中藥減肥膠囊”,這款白綠相間的膠囊沒有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等,包裝為牛皮紙袋。此後,郭靜(同為本山傳媒演員)、王某等人把售賣的減肥藥分裝到自行網購的塑料瓶裡,並附上自己製作的說明書,內容是告知顧客如何服藥。

據微量化學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報告以及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在案扣押的白綠膠囊中檢測出西藥成分“西布曲明、酚酞、氟西汀”。

其中,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抑制劑,具有興奮、抑制食慾作用。早在2010年10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評估工作,認為西布曲明停藥後體重減輕持續效果較差,且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減肥治療的風險較大。其後, “西布曲明”製劑和原料藥在我國被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而涉案假藥的另一種成分酚酞在2017年10月27日被列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公佈的致癌物清單中。酚酞屬於刺激劑可用於慢性便秘,過量或長期使用會誘發心律失常、神志不清、肌痙攣以及倦怠乏力等症狀。

狂減110斤後,成了“假藥販子”

趙丹供述的作案經過是,自己因服用某網紅銷售的減肥藥瘦了很多,2016年在某平臺直播過程中被觀眾問及減肥方法時,便讓他們進直播諮詢郭靜和王某,後來二人在趙丹直播的過程中公佈了微信號,此後購買者就直接與郭靜和王某聯繫。最終,王某和丈夫谷某合計銷售自制假藥共計110餘萬元,郭靜銷售189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趙丹、郭靜等人在宣傳時稱,該減肥藥為老中醫獨門配方、純中藥、無副作用。

諷刺的是,2017年 “趙丹減肥110斤”的消息曾引爆網絡,在鋪天蓋地的報道中,提到變瘦的“白天鵝”趙丹,自述是通過控制飲食和堅持運動,狂減了11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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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市場號召力”是否影響量刑

在這起案件中,趙丹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郭靜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同時,對兩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那麼,趙丹的涉案金額和明星號召力在這起案件中對量刑有何影響呢?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作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高級教官張振祖律師向健康界解讀說,在這起案件中,明星身份本身不會作為量刑的依據,法院最終還是以涉案金額為準。趙丹等人的涉案金額為110餘萬元,按照法律規定“金額超過50萬元”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那麼從法院判決看,趙丹的定刑首先取決於認定的金額,或存在法定從輕的情節。

此外,對於明星、網紅“帶貨”的行為,法律如何界定“銷售”和“代言”呢?

張振祖律師表示,如果在網上直播中推薦了明確的銷售渠道,並從銷售額中按比例獲利,就屬於參與“銷售”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只是按次推廣收取定額的廣告費用,不按銷售額提成,就屬於“代言”的性質。

因此,一旦明星涉及假藥案的“銷售推廣”,首先警方要通過取證明確明星是否有“銷售”行為,即便明星僅僅是“代言”,如果有證據證明明星“明知”所代言的是假藥,依然負有刑責。如果明星不能被證明有“主觀故意”,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受害者認為其明顯的沒有對代言產品的合法性盡到檢查義務,依然可以發起民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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