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有权参与土地征收分配吗?应该如何维权

在我们的实务中,经常被问到:在农村,妇女外嫁的话,户口所在的地方土地要征收,征收补偿金能不能拿到?应不应该跟其他村民获得同样的补偿款?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还有土地分配权益吗?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农村妇女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

妇女能否参与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参与征收补偿费分配及土地承包权益的一大障碍就是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一些村规民约剥夺了“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及片面强调村民自治,忽视了村规民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关系。

“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参与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是基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基于出生)和加入取得(包括基于婚姻、收养及国防建设或者政策性原因的移民迁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包括几种情形:死亡;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口;取得非设区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所以,当“出嫁妇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户籍已经迁回时,可以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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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有哪些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

1、妇女出嫁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发包方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条件是该出嫁女已经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则,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视为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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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妇女离婚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该条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再成为原家庭的成员,其成员身份终止,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可请求分割承包地,且可以个人(成为新户主)经营承包地,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丧偶后承包权益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该条规定,妇女丧偶后,其原家庭的成员发生变化,由于实践中多数以男性作为户主,因此妇女丧偶,也就意味着该户户主要发生变化。如果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可以原家庭为单位继续经营承包地,且可将丧偶妇女依法变更为户主,享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地位;如果该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妇女有权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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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因此,妇女和男子一样平等的参与继承土地承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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