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14人敲诈勒索集团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 | 府谷14人敲诈勒索集团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4月1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曹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等14人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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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以曹某某、雷某某、张某某为首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雇佣方式纠集其他11名被告,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从2015年5月份起至2017年6月份长达两年期间,盘踞在府谷辖区内的府店公路的红草沟煤检站附近、孤山超限站附近、转龙湾收费站等地以逼停油罐车、砸车、打人等方式,向过往的油罐车司机每辆索要50-100元不等的“曹某某带车费”。被告人曹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组织、指挥犯罪集团,并统一收取非法所获赃款,向其他成员发放工资。截止案发,曹某某等14被告人共向317名被害人敲诈勒索人民币1239935元。

府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雷某某、张某某、曹某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府谷法院以被告人曹某某等14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等8人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诉。

榆林中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审理工作,对73宗案卷逐一查阅,讯问了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依法指定了11名辩护人,听取了各辩护人意见,进行了认真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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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曹某某等8人及原审被告人江某等6人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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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中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白海涛说:“此案系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涉恶集团案件,榆林中院将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以黑恶必扫,除恶必尽,重拳出击、维护平安的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巩固扫黑除恶战果,推动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向纵深发展。”

记者 吕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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