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因何引发牢狱之灾?

50多岁的浙江商人黄爱英常年于河南省永城市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没想到最后一单生意却让自己吃了官司。2017年11月2日,20年有期徒刑及巨额罚款的一审判决,使她的人生跌入了谷底。黄爱英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黄正被关押在看守所,同时她的4名亲属亦受到刑事处罚。

这场由旧城改造项目开发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开发商锒铛入狱

黄爱英是永城市政府招商引资来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家。2004年7月,她成立了永城市永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其为法人代表。工作中,黄爱英结识了李某某,二人早在十余年前便有商业合作,但因“永城市东城区和谐人家小区项目”(以下简称“和谐家园项目”),二人反目成仇。


转让协议因何引发牢狱之灾?


转让协议因何引发牢狱之灾?

2010年11月28日的《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2010第5号〕

据了解,和谐家园项目是永城市委维稳办为解决铁南路建房纠纷案件问题而开发的旧城改造工程,“是一个政府和群众都支持的项目。”黄爱英家属向记者出示的2010年11月28日《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2010第5号〕指出:“改造工作由群众代表王福安牵头实施,并自行联系了开发商(永乐公司),项目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旧房改造意见,尊重并支持群众代表的选择。”

《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显示,项目第一步是签订拆迁协议,并从业主中产生11名代表,与永乐公司签订了《铁南路群众信访案件项目委托意向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以前,开发商应将改造押金汇入维稳专用账户,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市值。

2011年2月18日,永乐公司预付永城市委维稳办项目改造押金200万元。

经过近两年的前期筹备工作,“李某某看到项目很有前景,便与黄爱英协商,希望以2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和谐家园项目开发权”。黄爱英的亲属介绍说。

经双方协商,2012年6月,永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某某;12月10日,黄爱英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项目开发权转让给李某某,并签订《转让协议书》。《转让协议书》指出:“甲方(黄爱英)于2010年11月经全体业主同意,市委维稳办批准行文,取得了和谐家园项目的建设开发权”“拆迁后可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左右”。签订协议书后,李某某向黄爱英支付了转让金1698万元。

2014年1月,李某某与建筑商签订了和谐家园项目建筑合同。经协商,建筑商将300万元保证金直接支付给黄爱英,用以偿还李某某欠黄的剩余转让金。

两年后的2016年5月11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黄爱英合同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7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11日,黄爱英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被逮捕;11月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刑事判决书,黄爱英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回一审判决并发回永城市法院重审。

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对于合同诈骗部分,一审法院采信了李某某提供的主要证据,即永城市委维稳办出具的《证明》;认定黄爱英未将和谐家园项目改造押金(数额不低于群众现有房屋的市值约3000万元)汇入市委维稳办指定账户,致该小区后期建设无法进行,其未获得和谐家园项目建设开发权;黄虚构永城市和谐家园小区拆迁后建筑面积可达18万平方米左右;虚构承建和谐家园项目已经全体业主同意。


转让协议因何引发牢狱之灾?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是永城市委维稳办出具的《证明》

关于未缴纳押金问题,黄爱英家属称,《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只是要求在项目实施以前,把数额不低于房屋市值的改造押金汇入维稳专用账户,而签订《转让协议书》时,尚未正式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并且永城市委维稳办2018年4月17日向黄爱英方发出的关于核实上述《证明》的《复函》显示,彼时并没有书面通知永乐公司房屋市值。

对于虚构建筑面积问题,黄爱英家属指出是李某某主动提出减少建筑面积的。李某某回应,缩小建筑面积是为了能让剩余业主签订拆迁协议。

在上述《复函》中记者看到,“永乐公司(时任法人代表为李某某)认为与业主签订的赔偿标准过高,加之当时房地产形势低迷,项目面临亏损,便迟迟未开工建设。”2014年6月,永城市规划局对该项目15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了3次公示,最终政府批准建设4万余平方米。

对于虚构项目已经全体业主同意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在签订和谐家园项目《转让协议书》之前,316户业主中尚有78户拆迁户未签订《拆迁协议书》。李某某称在他接手后,完成了与全部拆迁户签订协议并推进拆迁工作。

对于上述争议,钱列阳律师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中的债权债务纠纷,黄爱英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他指出,《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纪要》《铁南路群众信访案件项目委托开发意向书》等文件都能证明,和谐家园项目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拆迁建设项目;项目成立后,客观上存在与全部业主签订拆迁协议及项目建筑建设发包的事实;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一些变更事件,导致偏离当初合同的约定,但不能据此推定合同签订时存在诈骗行为。

李某某是否涉嫌证据造假?

对于职务侵占部分,一审法院采信了李某某提供的《委托书》,认定黄爱英在接受公司委托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黄爱英家属并不认可该《委托书》。

受永城市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某出具《委托书》上的永乐公司印章,系2015年4月至7月间加盖,并非《委托书》上注明的2013年。

2019年1月17日,永城市法院再审下达刑事判决书,认为已有证据不足以排除黄爱英和李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可能,指控黄爱英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诈骗罪名仍成立。

而在再审庭审中,黄家人提交了举报李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材料,控告其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相对一审判决,再审“摘掉”了黄爱英职务侵占的罪名。

另外,据黄家人讲述,由于和黄爱英有资金往来,黄家共4人受该案牵连,被立案或拘捕。其中包括黄爱英的丈夫高某,年近70岁,身患重疾,其家属曾十几次提出取保候审,永城市相关部门曾两次带高某体检,结果均显示符合取保条件。但却要求必须经李某某谅解同意,再缴纳巨额保证金才能放人。

黄爱英的小叔子高某福系内蒙古自治区100强私营企业老总,也是受牵连被拘捕的亲戚之一。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高某福交了500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黄爱英家属告诉记者,高某福虽已取保候审,但?2019年3月22日,高某福再次被要求前往永城市配合调查,并要求3月27日前补缴630万元,否则将采取强制手段。“我们提供的转账凭证都没有被认可,因为认定转到高某福处的涉案金额为1130万元,因此必须补齐剩余630万元;或最少上交400万元,剩余230万元之后再缴。”

针对黄爱英控告李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未予立案的有关情况,记者于2019年2月18日前往永城市公安局,采访了该局宣传科科长。该科长回复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涉嫌妨害作证罪和伪证罪的行为,达不到立案条件。

对于高某未予取保候审的情况,该科长称:“高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已于2018年5月9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关黄爱英案后续发展,记者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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