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宜遲,直入正題。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對於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的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從下表中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年終獎的新“雷區”位於稅率表每個區間上限數×12附近,舉個例子:
2019年12月某公司發年終獎,發給甲144000元;發給乙144001元,比甲多發1元;發給丙160500元,比甲多發16500元;假設甲公司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納稅。
甲:
第一步,144000除以12=12000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44000×10%-210=141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甲實際到手144000-14190=129810元。
乙:
第一步,144001除以12=12000.08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確定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144001×20%-1410=27390.2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乙實際到手144001-27390.2=116610.8元。
丙:
第一步,160500除以12=13375元;
第二步,找稅率表,確定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160500×20%-1410=306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繳稅款後丙實際到手160500-30690=12981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雖然乙比甲多發1元年終獎,但扣稅後拿到手的獎金反而比甲少拿13199.2元(116610.8-129810);雖然丙比甲多發16500元,但扣稅後拿到手的獎金和甲一樣多,均為129810元,多發的16500元相當於是給稅局發“獎金”了。這就是所謂年終獎的“雷區”。
綜上,小編提醒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選擇按“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找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稅額的,獎金髮放金額如在上述6個雷區範圍內,將出現多發少得的情形。
今天關於“獎金”的部分到這裡就結束了
中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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