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经元、刘庆华被于都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刘经元、刘庆华被于都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姓名:刘经元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禾丰镇陂角村

案情介绍:2015年12月,被告刘经元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某借款60万元,并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经元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12月6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2100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6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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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元、刘庆华被于都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姓名:刘庆华

性别:男

地址:于都县禾丰镇东光村

案情介绍:2014年1月,被告刘庆华因资金周转需要,二次向原告王某借款60万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庆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一直未履行。

立案时间:2018年8月16日

执行案号:(2018)赣0731执1361号

执行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3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联系举报电话:0797-6210622

此信息独家授权今日头条发布,如需转载,请联系执行法院,自行转载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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