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馬公安局長:我遭“刑訊逼供”!最高法指令異地再審

入獄服刑6年之後,原北京大興區公安局局長陳德寶因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陳德寶案的再審決定書,最高法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

落馬公安局長:我遭“刑訊逼供”!最高法指令異地再審

陳德寶

陳德寶今年61歲,曾任密雲公安局副局長、海淀區公安局副局長、西城區公安局政委、大興區公安局局長等職務。

2012年,陳德寶被調查。2012年12月31日,遼源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德寶個人夥同其子收受他人財物1528萬元,侵吞公共財物3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

2013年4月,已開始服刑的陳德寶師向遼源中院提出申訴稱,他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遭受了“刑訊逼供”,理由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陳德寶及其子共同收受遼寧省綏中縣某公司510萬元乾股、共同收受袁某某300萬元奧迪車等事實錯誤;認定陳德寶行為構成貪汙罪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相關證人證言亦系通過威脅、欺騙等方式取得,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陳德寶案的再審決定書,最高法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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