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向非法採砂的黑惡分子通風報信被查處 受賄罪如何處罰?

導讀:4月16日安徽淮南一黑惡犯罪團伙骨幹汪某常年在淮河水域非法採砂,卻多次逃脫省市組織的打擊活動,不是他運氣好,而是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收錢後成為“內鬼”向他通風報信。記者日前從安徽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汪琳已因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到懲處。那麼,受賄罪應該如何認定?受賄罪如何處罰?

4月16日安徽淮南一黑惡犯罪團伙骨幹汪某常年在淮河水域非法採砂,卻多次逃脫省市組織的打擊活動,不是他運氣好,而是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收錢後成為“內鬼”向他通風報信。記者日前從安徽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汪琳已因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到懲處。

近年來,淮河流域非法採砂行為一度猖獗,給防洪和生態安全造成威脅。其中安徽淮南的汪某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前提下,常年在淮河水域淮南市潘集區段禁採區非法採砂。自2017年以來,安徽省和淮南市多次組織打擊非法採砂活動,但汪某均成功逃脫。

經查,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汪琳自2017年春節開始,4次收受汪某送來的錢財共10萬元,成為汪某的“內應”。2017年到2018年,汪琳先後4次向其通風報信,汪某每次接到信息後,便採取拆除採砂設備、隱蔽採砂船等方式躲避檢查。

另外,汪琳還利用職務便利在行政處罰、介紹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共計15.9萬元。近期,汪琳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以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追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12萬元。

受賄罪應該如何認定?

副局長向非法採砂的黑惡分子通風報信被查處 受賄罪如何處罰?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2、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權利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受賄罪的行為方式有兩種:

一是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二是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正當利益。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比被動受賄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就構成受賄,而不要求行為人有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個條件。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除了有索賄和收受賄賂這兩種基本行為形態外,還包括以下兩種表現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續費。如《刑法》第385條第二款規定。②斡旋受賄。如《刑法》第388條規定。

 3、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故意

受賄罪如何處罰?

副局長向非法採砂的黑惡分子通風報信被查處 受賄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汙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明確的寫出關於對受賄罪量刑的修改內容,但是卻有關於貪汙罪量刑方面的內容。根據 《刑法》中的規定,也就是對受賄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 財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