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寧鄉“樁機協會”覆沒,多人涉惡因強迫交易罪獲刑

4月16日,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一起惡勢力犯罪團伙強迫交易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蔡某贇、歐某輝、王某超、羅某強、袁某勇、蔡某凌、蔡某以強迫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1萬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該案315500元非法所得上繳國庫。其餘相關涉案人員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

湖南寧鄉“樁機協會”覆沒,多人涉惡因強迫交易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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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寧鄉市公安局相關信息顯示,2018年7月5日,接到群眾李某的報警稱,在寧鄉市雙江口鎮某公司二期施工工地上有人採取拔鑰匙、潑大糞的方式阻止施工。寧鄉市公安局根據線索立即開展偵查,並於次日正式立案,隨著調查的深入,一個以王某超為首非法成立的“寧鄉樁機協會”浮出水面。

想法是美好 行為更加飄

2018年3月底,蔡某贇、王某超、羅某強、袁某勇、蔡某等人相繼籌資1200餘萬元購買了多臺液壓錘樁機,對外宣稱“寧鄉樁機協會”,併成立名為“A樁機交流群”的微信群,準備大展身手。

為儘快收回投資款,承攬寧鄉各工地的“樁機”業務,“協會”成員多次開會。商討的結果是在正常承攬業務的同時,採取言語恐嚇、暴力威脅、手機信息滋擾等手段,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其樁機、吊車和管樁材料,阻止其他樁機單位或個人進入工地施工。

後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協會”成立伊始,為獲得被害人喬某負責的“美的院子”樁機業務,蔡某贇即指使被告人歐某輝、蔡某、蔡某凌到工地,先後兩次採取持鐵錘威脅、砸爛吊車鑰匙等手段,實施阻工。

後蔡某贇又通過微信滋擾,迫使喬某最終同意將部分樁機業務交出,並從中獲利31萬餘元。

公安已插手 依舊行我素

2018年6月,為獲得寧鄉仁福項目的樁機業務,蔡某贇又指使歐某輝、蔡某、蔡某凌採取持刀、言語威脅等方式,阻攔湖南大華建設工程公司現場吊裝樁機,導致樁機無法施工。

2018年7月,為獲得合縱科技工地樁機業務,“協會”成員羅某強通過電話要求該工地負責人使用“寧鄉樁機協會”的樁機,但遭到拒絕。7月4日,在得知該工地使用的是長沙液壓錘樁機老闆周某、許某等人的樁機後,“協會”成員袁某勇、羅某強在“長沙環保液壓錘群”與之發生爭執,並威脅他們不要進入寧鄉市場。

袁某勇把該微信截圖轉發至“A樁機交流群”內,並詢問是否“接招”,蔡某贇、王某超均表示同意。次日,工地裝樁機時,蔡某贇組織歐某輝和劉某明、賀某奎先後兩次持棒球棍到現場,言語威脅施工人員,並搶走吊車鑰匙,阻止吊裝樁機。

後合縱科技工地甲方負責人暨被害人孫某到達現場用手機拍照,被歐某輝等人搶走手機並摔碎。施工方隨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處置。

當晚,蔡某贇等人在明知公安機關正在進行調查處置的情況下,仍採取往施工方相關人員車輛上潑大糞的方式進行威脅,王某超得知蔡某贇阻工成功,在微信群內表示認同並承諾發獎金,報銷開支。

涉惡又拉夥 法律正因果

2018年7月6日至10日,羅某強、袁某勇、王某超、蔡某贇、歐某輝、李某科等人悉數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2019年1月14日,蔡某、蔡某凌主動投案。

法院認為,7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又被告人蔡某贇夥同被告人歐某輝等多名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強迫、威脅等手段在寧鄉市建築工程行業內,多次實施強迫交易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惡勢力團伙。

庭審現場,被告人均認罪認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湖南寧鄉“樁機協會”覆沒,多人涉惡因強迫交易罪獲刑

你手持棍棒的姿勢很囂張,站上被告席的樣子卻並不漂亮!

湖南寧鄉“樁機協會”覆沒,多人涉惡因強迫交易罪獲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佔各類農貿市場,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敲詐勒索、聚眾滋事、侵害群眾利益的,各類“菜霸”“行霸”“市霸”……

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倉儲物流等領域,強強攬工程、強立債權、惡意竟標,強迫交易……

非法壟斷經營、收取“保護費”,破壞經濟秩序…… 都屬於黑惡勢力, 堅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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