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朋友撞車騙保 放棄理賠仍是犯罪 朱亮 孫小年

2018年1月的一個清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一交叉路口發生了一起車禍,寶馬車駕駛員吳某撞上了停在路邊的一輛尼桑轎車,兩車均毀損嚴重,尼桑車駕駛員丁某隨即報警。

警方趕到現場後,對雙方進行了詢問。兩人陳述基本一致:丁某把車停在路邊打電話,而吳某為避讓一輛電動車不慎撞上。根據現場痕跡和兩人陳述,警方初步認定,吳某疏於觀察,未能確保安全行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丁某在道路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處理事故時,警方發現,兩人不僅沒有互留電話,對事故定責也抱著無所謂的態度。明知道車輛受損嚴重,直到事故發生一週後丁某才聯繫保險公司,要求對事故車輛進行勘驗,保險公司於當日立案受理。

針對種種疑點,警方分別傳喚了兩人。經過一番教育,兩人交代了犯罪事實。原來,家境殷實的吳某在父母的支持下買了一輛寶馬車,可他覺得車輛不夠時尚,想進行改裝。囊中羞澀的他不敢再向父母要錢,打起了其他主意。吳某曾是一名汽車銷售,經常幫客戶辦理車輛保險業務,對保險業務流程非常熟悉。於是他聯繫好友丁某,商量製造一起車禍騙取保險金,用於改裝車輛。丁某礙於情面決定幫忙。吳某便借來一輛尼桑車,交給丁某駕駛,製造了這起事故。交代犯罪事實後,二人向保險公司出具了放棄理賠的書面說明。經鑑定,兩車毀損及修復價格合計12萬餘元。

吳某、丁某一直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亦未實際賠付,其犯罪行為是預備還是未遂?承辦檢察官認為,關鍵看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實踐中,保險公司接報案後即趕赴現場勘查,該行為已經包含對事故、損失的初步判斷與認定,行為人繼續作出虛假陳述讓保險公司立案受理的行為已對保險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實際威脅。二人制造事故數日後,向保險公司報案並作出虛假陳述,應將該行為視為被保險人在履行出險通知義務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索賠請求。二人最終雖放棄了賠償請求,但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因民警發現破綻,才未得逞。因此,二人系保險詐騙罪未遂。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二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後二人在罪行尚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時,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和教育後,如實供述作案事實,系自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近日,吳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丁某因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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