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縣:男子酒駕還攜帶“鳥槍”,交警查獲“一石二鳥”

吉安县:男子酒驾还携带“鸟枪”,交警查获“一石二鸟”

吉安县:男子酒驾还携带“鸟枪”,交警查获“一石二鸟”
吉安县:男子酒驾还携带“鸟枪”,交警查获“一石二鸟”吉安县:男子酒驾还携带“鸟枪”,交警查获“一石二鸟”

4月12日,吉安縣交警永陽中隊民警在轄區路段開展“交治合一”勤務巡邏工作,依託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對過往車輛進行設卡盤查時,查獲一輛非法攜帶槍支的機動車,同時駕駛員涉嫌酒駕。

15時許,一輛白色小汽車在裴永線路段快速駛來,但看到執勤民警後,遠遠地就開始明顯減速,並緩緩前行,形跡非常可疑,民警果斷將其攔下,對駕駛員進行檢查,發現駕駛員涉嫌酒後駕駛。接著,在對該車駕駛員進行詢問過程中,司機肖某閃爍其詞,乘客周某也顯神情慌張、這些異常表現引起民警的警覺。於是,民警仔細觀察車內,發現副駕駛乘客周某腳下藏著一把氣槍,後備箱存放兩隻被捕的鳥。經詢問,乘客周某稱其愛好打獵,氣槍是其自己購買的,為打鳥所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駕駛員肖某因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吉安縣交警依法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罰款1500元、記12分。同時,乘客周某也因非法攜帶槍支被永陽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500元。(劉淑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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