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廣告也出現在了我們的生活中,有多人為了自己的產品能夠賣得非常好,所以經常用虛假廣告來獲得非法利益,這樣子對於廣大的消費者來說,是存在於欺詐的行為,會構成虛假廣告罪,那麼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呢?下面就讓萬邦法務小編帶大家來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本罪立案第1項規定,“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後的非法獲利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所謂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這裡可以是商品經營者製作虛假廣告交由廣告經營者發佈,也可以是商品經營者委託廣告經營者設計、製作和發佈虛假廣告。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虛假廣告行為,導致消費者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這裡的“消費者”,既可以是1個,也可以是多個。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數額,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損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損失。

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標準是什麼?

二、虛假廣告包括哪些?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三、虛假廣告如何認定

虛假宣傳廣告必須有表示商品性質的廣告說明,廣告說明必須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狀況不符,並且必須可以舉證,虛假廣告是以廣告的形式出現的,廣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務性質的商業工具。我國的廣告法規範的是商業廣告,按照《廣告法》第二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的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在廣告中可以用文字來說明商品的有關情況,也可以用圖畫或其他形式來表示,各種形式的廣告說明實際上表明的是經營者的一種主張,它是向消費者介紹可以檢驗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通過檢驗的信息的正確性與否決定廣告的合法性,一些通過誇張的手法使消費者只產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義被掩蓋的廣告就有虛假廣告的嫌疑。例如,有的廣告詞把某種產品說成市場上同類產品的惟一最佳商品,這屬於獨佔廣告,違反《廣告法》第七第第3款規定的“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證明廣告說明與事實不符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有些廣告有明顯的不實或違法之處。例如,廣告詞帶有“最好”“最佳”等字樣,而有些廣告說明則不能通過直觀判定出來。例如,懷疑廣告說明的內容會有不的表示功效的保證,這種保證是否科學,則需要經過鑑定,在一般情況下應由請求停止侵害或損害賠償的起訴人舉證,當然,也有些廣告說明的真實性,以上述方式仍無法判明或者對廣告涉及的技術不瞭解,消費者可以認定上虛假廣告的請求,或損害賠償的請求,在抗辯過程中由經營者提出反證。

廣告法嚴格要求,廣告說明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明白,廣告說明應當於商品或服務的相一致,虛假廣告的判定標準之一就是看兩者是否一致,如果經驗證明廣告說明與商品(或服務)的實際情況不符,就可以將該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例如,在發佈商品廣告中,聲稱“本商場所有某某類商品xx元起價”。

但是如果消費者實際去購買商品時,被告知這樣的商品已經售完(通常稱誘餌廣告),廣告說明與商品實際不符合的情形有:

(1)廣告說明中的商品實際不能出售。

(2)廣告說明中的商品僅僅限於少數幾件,即限量供應而未言明。

(3)有一定的銷售期限而未言明,例如,早9點至9點半銷售。

以上三點就是萬邦法務小編為大家尋找整理的和“虛假廣告情節罪嚴重標準是什麼”相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發現有虛假廣告的話,那麼應該自己及時的進行舉報處理,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人受騙,當有虛假廣告這樣的行為到並且在達到了10萬元以上的非法所得後就可以構成犯罪,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你還有什麼不清楚的,歡迎訪問萬邦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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