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第一个被吸入“黑洞”,关于法律的这些规定要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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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张黑洞照片问世

令无数人为之震撼

掀起了一场全网“黑洞ps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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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自媒体发现这张照片

并有如下主张:

“此图是编辑图片,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如用于商业用途,请致电400-818-XXXX或咨询客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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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为了避免侵权,特地微博私信询问了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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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立刻查看了欧洲南方天文台网站的版权说明,表示只要有明确署名就可以使用,无需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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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拥有版权的黑洞图片,怎么摇身一变成了视觉中国独有版权的图片了?

黑洞照片发布会现场,中科院院士吴向平明确表示,黑洞照片一旦发布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只要标注是哪里来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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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们发现,例如国旗、国徽等照片在视觉中国上也被标注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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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视觉中国官网

视觉中国网站上,国徽一图的“价格提示”中表示,用于内文(报纸、网站、杂志内容)不低于150元,整版跨页不低于500元,杂志封面不低于1000元。

@共青团中央 更是点名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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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

国旗、国徽、团徽是不能进行商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修正)》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09修正)》第十条,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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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视觉中国发表致歉声明。天津市网信办已约谈视觉中国网站,责令该网站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彻底整改。

今日,国家版权局发话:各图片公司不得滥用权利。国家版权局将把图片版权保护纳入即将开展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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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公司保护图片作品的著作权,本无可厚非。在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中,对于图片作品、图片作品权属、作品使用、侵权责任等,都有明确规范。

以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者在网上传播他人图片,未给著作权人署名,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来说,只有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避免涉及违法。

而如果图片公司已获“专有授权”,未经其允许进行使用和传播,的确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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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版权,冒称自己有版权,或者其实是无效版权,然后拿过来去盈利,这个就不是正当维权了,甚至带有欺诈的成分

比如,这次引发版权风波的黑洞照片,其著作权人欧洲南方天文台,事先已在其官网上载明,该照片的使用“无需付费”,只需“以清晰易读的方式向所有用户呈现完整的图像或素材,并对措辞不作出修改”。这就排除了任何“中间商赚差价”的可能。

这也意味着,一些图片公司所谓的“版权申明”,实则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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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贴出视觉中国网站上与自家企业相关的照片

将不在保护之列或不为己有的作品“盖戳叫卖”,这种做法,不仅“吃相不雅”,更是堂而皇之越过了法律边界,把版权保护变成了敛财工具,早已背离著作权保护的本意。

是当下图片行业乱象的缩影

中国改革四十余年,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但实践层面的“挂羊头卖狗肉”等问题并不鲜见。

一些图片公司为商业营利的目的,挥舞著作权法规的大棒,有的在国外网站廉价买图,国内“敲竹杠”;有的将免费网图“强据己有”一再“碰瓷”,让诸多正常使用图片的个人和机构“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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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是高大上的版权保护,实际上却“肥己损人”,不仅侵害著作权实际所有者的切身权益,更危及文明的传承延续,影响到整个传媒生态的健康发展。

但其实,应当“埋单”的,除了作为图片平台责任的“审核不严”,还有那被商业雄心淡化了的法治意识

。而从立法到执法、司法,也应正视和规制图片行业的版权乱象,堵住其滥用维权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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