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不一定償命 自首不一定保命 2019年法律規定

殺人不一定償命 自首不一定保命 2019年法律規定

俗話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往往生活中出現命案,必定會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那麼法律實務中,哪些問題會容易產生誤區,小編向解釋幾個方面:

一、殺人,一般情況下要償命。

“保留死刑”,是我國的死刑政策,對於出於圖財、姦淫、報復等動機,以殘暴手段殺人,社會影響惡劣、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堅決要判處死刑,既是對犯罪的震懾、對被害方的撫慰,也反映出國家對社會及廣大民眾的責任,如馬加爵、藥家鑫殺人案。

但是,殺人也是有例外情況的。

“保留死刑”的同時,還要“嚴格控制死刑”,這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我國《刑法》232條明確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認定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由於被害人平常惡貫滿盈引起的義憤殺人、在被害人刺激挑逗下的激情殺人等等。

此種情況下的殺人達不到罪行極其嚴重程度,甚至有的還會因“為民除害”而被“聯名上書”,請求輕判,法律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罰當其罪的。

二、殺人後自首,能否保命?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如果已經被羈押的,此時主動供述有關機關尚不掌握的罪行,按自首論。但如果主動投案後,沒有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或者供述後又翻供,前後供述相互矛盾的,則不能視為自首,通常也不能從輕處罰。

可見,通常情況下,主動投案只是認定自首情節的一個要素。除此之外,還需要犯罪分子自始至終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而不能中途翻供,前後反覆。

對於有自首情節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即,自首屬於法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但是,僅僅具有投案自首情節則不然,除非投案自首本身對破案有較大幫助,此時儘管不構成自首,法官也可能酌情予以一定程度的從輕處罰。但多數情況下,還是很難從輕的,就更不可能減輕了。

法律規定,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是說,是否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殺人案件也是同理,如果不屬於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的,有自首或積極賠償等情節的,可判死緩保命;如果相反,犯罪手段極其惡劣、民憤極大的,即使有自首,也是可以不予從輕,而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藥家鑫案件及剛剛判決的上海“殺妻藏屍”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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