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侵權類糾紛裁判規則21條|2019彙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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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從《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一書中摘編有關侵權類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並根據案由進行了歸類,希望為法律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參考。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1.協助旅行社履行合同義務的第三人故意或過失侵犯遊客合同權益的,旅行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許景敏等訴徐州市聖亞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6期

2.旅遊輔助人的侵權行為可直接認定為旅行社的侵權行為,旅遊者有權選擇合同之訴或侵權之訴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焦建軍與江蘇省中山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遊侵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3.學生在校外企業實習期間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相關的實際操作,不應認定學生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王俊訴江蘇強維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期

4.行為人以未成年人違法為由對其作出侮辱行為使其名譽受影響的屬於名譽侵權行為——陳某某訴莫寶蘭、莫興明、鄒麗麗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5期

5.學校未對該校實習生所在實習單位盡到必要督促義務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實習生的傷害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李帥帥訴上海通用富士冷機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2期

6.發帖人在其微博中發表的未成年人受傷害信息與客觀事實基本一致的網絡舉報行為不構成侵權——施某某、張某某、桂某某訴徐某某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4期

7.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無任何因果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蔣海燕、曾英訴覃維邱、蘇燕弟生命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8.擅自砌牆將河道引入廠區妨礙行洪導致洪水毀牆奪路溺死他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汪吉美訴儀徵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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