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美好生活(82)業主委員會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在物業企業履行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義務的前提下

業主委員會管理規約(示範文本)

管理規約(示範文本)使用說明

1.本規約為示範文本,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凡佛山市物業管理區域制定管理規約均應依照本示範文本制定。

2.本示範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但應將修改、增補或刪減的條文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提請業主注意。

3.制定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 (物業名稱)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維護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業主大會通過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條 本規約由業主大會制定、修改,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

第五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六條 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徵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後,按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放規則。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佔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高空拋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

7.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法律、法規或物業小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應遵守以下約定:

1. ;

2. 。

第三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在物業企業履行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義務的前提下,業主要予以配合;業主阻撓維修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協商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其他條款。

第四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所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的各項法定權利;

2.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3.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4.提出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

6.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7.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自覺遵守本規約及相關法律法規。

2.自覺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4.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5.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

6.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義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違反本規約關於物業的使用、維修養護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拒絕承擔責任的,其他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違反本規約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照本規約第二十條的約定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並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於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將本規約向物業受讓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承租人或使用人在應履行本規約規定的業主各項義務。該物業的業主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約由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各執一份。

業主大會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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