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 湖北全省藥店推行電子營業執照

五一起,湖北省全省藥店推行電子營業執照,且電子執照與紙質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月9日,湖北省藥監局對外發布《湖北省藥品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稱,根據有關規定,結合近兩年來原《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是指全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權範圍內,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電子證件(批件)。且行政許可電子證書遵循標準規範、同等效力、共享互認、優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則,是紙質證書的有效表現形式之一,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依法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相關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因偽造、變造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辦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責任。

頒發流程如下: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核發和管理。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行政機關為藥品生產經營者(含醫療機構,下同)頒發的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涉及特殊藥品的除外)應當在省局網站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實時向企業和社會公示,供企業下載、打印和公眾查詢。從公示之日起,即為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制證、送達、辦結”法定環節的完成。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發生變更、有效期屆滿等,需要延續、註銷、吊銷、廢止等行為的,簽發機關應當在省局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及時更新證書信息,保證電子證書生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電子證書籤發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形成的電子文件,採用安全技術手段進行電子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檔案。

使用要求如下: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行政許可電子證書互通互認,藥品生產經營的持證主體不得買賣、出租、出借。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藥品生產經營、網絡信息服務、政府招投標管理以及電子商務交易等活動,需要提供行政許可資質證明的,鼓勵藥品生產經營者使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

已獲得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的藥品生產經營者到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許可範圍內的業務,不需要提供紙質證書,應用機構對電子證書信息及真偽有異議的,可以向簽發機關提出核查申請,發證機關應在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主體。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獲證企業自行下載、打印的證書懸掛或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均為有效證件。監管部門和公眾可以自行通過掃描證書二維碼或省局網站行政許可電子證書公示平臺查詢證書真偽和行政許可信息。

已獲得行政許可電子證書的藥品生產經營者,在外省開展業務活動,確需提供國家局統一印製的紙質證書時,可以就近到本省藥品監管部門或原核發機關申領、打印國家局印製的紙質證書或出具相關證明。國家局統一印製的紙質證書只能打印一次。

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應當與國家局統一制定的許可證書式樣保持一致。國家局對許可證書內容和樣式作出調整的,電子證書作相應調整。

電子證書系統應當通過技術手段設置查詢權限,避免電子證書超出業務範圍查詢電子證書信息。

企業使用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發證機關,申請暫停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服務,並按有關程序申請更換密碼、密鑰或進行證書換髮、補發:

1、證書下載、打印密碼洩漏;

2、介質丟失或損壞;

3、證書發現被冒領、篡改或使用;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收回、繳銷、到期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原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手續依法註銷其行政許可電子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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