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三年其他應付款是否併入收入繳納所得稅

超過三年其他應付款是否併入收入繳納所得稅

問: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企業,賬上有一筆超過三年的其他應付款,請問是否需要併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超過三年其他應付款是否併入收入繳納所得稅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併入收入”無細化規定,但河北稅務機關曾發文明確了當地的執行口徑。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第十條“關於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後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超過三年的其他應付款,如果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否則應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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