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責任有關問題

財產保全責任險是將保險產品設計為一種虛擬的擔保物,為當事人的訴訟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指對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如被保險人訴訟財產保全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經法院判決生效後由被告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那麼這種保險到底是怎麼回事呢?今日晏豔律師為您解讀財產保全責任險有關問題。


財產保全責任有關問題


概述

在財產保全責任險該險種中,晏豔律師表示財產保全申請人在本保險產品中的地位為投保人。保險公司在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中是提供“擔保物——保險產品”的主體,保險公司不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擔保制度中的擔保人。保險公司的義務,按照保險條款及保單的固有內容履行保險義務。晏豔律師表示,這種擔保方式是將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與金錢擔保、物保作用一樣的擔保物,在發生保全錯誤時,財產保全申請人依據保險產品的合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證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損失得以賠償,繼而實現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目的。

訴訟保全責任險的適用優勢

目前的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的訴訟保全,大多要求當事人提供相當於保全數額的擔保。然而晏豔律師在這裡表示,銀行保函只有信用極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請開具,並且需要在銀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因此訴訟保全責任險的產生,是有著必然存在的相關優勢的。

利益保障

訴訟保全責任險有利於案件審理和當事人利益保護,晏豔律師表示在一般訴訟財產保全中,因保全申請人無法提供貨幣、實物財產進行擔保或進行財產保全的時限較為緊迫,無法完成擔保手續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損申請人利益的情形時有發生。晏豔律師表示這既增加了當事人與法院摩擦,也不利於案件合法公正解決。因此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擔保機制,由申請人出具其與有資質保險公司簽訂的訴訟擔保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承擔訴訟保全擔保,對解決申請人無擔保財產困境和保護當事人利益有積極意義。

擔保擔責

晏豔律師表示,訴訟保全責任險中對當事人而言,保險人擔保又擔責成為很多當事人選擇該險種的主要吸引。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機制,晏豔律師認為這在一方面為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提供擔保,被申請人的財產得以保全為後期執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也可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承擔。既能賠付被申請人損失也避免申請人財產損失,這是擔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備的功能。

風險控制

訴訟保全責任險對當事人而言十分利好,但晏豔律師表示該險種對法院而言同樣如此,因為該險種增加了控制風險手段。法院作為居中的裁判者,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予以保護。訴訟保全中,申請人敗訴後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是否能夠得到賠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都需要承擔一定的保全風險。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機制,以保險手段則可以幫助司法有效地控制這種風險。

司法實務可操作性及思考

訴訟保全責任險作為一種新興的財產保全擔保方式,晏豔律師認為它的相關專業性、創新性、社會性既賦予了它廣泛的發展空間,同時也決定了它在司法實踐中的坎坷征程。首先晏豔律師表示,訴訟保全引入保險擔保機制,能否得到受訴法院的認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問題,因為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擔保方式,法律中沒有明文認可,且超出了人們通常接受認可的擔保方式,這是對人們接受度的挑戰。

其次,作為一種創新性的擔保方式,訴訟保全責任險從產生之初到現在,仍處在有待發展完善的階段。晏豔律師表示,在訴訟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險擔保機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規範管理機制。但對此晏豔律師保持樂觀的看法,晏豔律師相信在訴訟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險擔保機制,未來有著比較廣闊的發展空間。

律師評析

訴訟保全責任險作為新生事物,就目前的適用情況及其自身優勢來看,訴訟保全責任險有極大可能成為一種司法實踐中的擔保常態,法院、當事人和保險公司需做好應對。晏豔律師相信,只要在相關運用時審慎對待並總結相關案例及成功經驗,就能極大程度地解決案件糾紛,並加快實現司法公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