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獲刑9年 曾收受天獅集團賄賂 提供信息管控

北京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获刑9年 曾收受天狮集团贿赂 提供信息管控

華夏時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因貪汙受賄,北京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獲刑9年。4月10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的二審判決書揭露了這起貪汙受賄案的細節。

陳華利用職務便利,曾為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約105萬元。其中,收受天獅集團法定代表人李金元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7.91萬元。

收受賄賂為企業提供信息管控幫助

陳華,原系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8年4月8日被留置,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判決書顯示,2007年至2018年間,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互聯網宣傳管理辦公室網絡新聞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信息服務管理處處長、北京市網信辦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採取返還宣傳推廣費、虛構公務支出、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首都互聯網協會公款共計人民幣約322萬元。

2004年至2010年間,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外宣辦主任科員、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李某等企業和個人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8年間,陳華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約105萬元。

其中,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外宣辦主任科員、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曾為天獅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06年至2013年間收受李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7.91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天獅集團法定代表人為李金元,其於1995年在創立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其官網自稱為橫跨生物科技、健康管理、酒店旅遊、教育培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諸多領域,融產業資本、商業資本和金融資本於一身的跨國企業集團。

此外,陳華利用擔任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等職務便利,還曾為國家電網公司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12年2月、2018年1月先後收受該公司人員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電腦、打印機等設備4臺,共計摺合人民幣約8.48萬元。

2009年至2010年間,陳華利用擔任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國電集團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10年收受該公司給予的相機鏡頭1個,摺合人民幣約8.69萬元。

一審獲刑11年二審改判為9年

值得一提的是,陳華一審獲刑11年,上訴後改判為9年。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此後陳華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理由為:有自首、退贓情節,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採納了其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查明,根據監察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監察機關已掌握陳華的部分貪汙、受賄犯罪事實,並電話通知陳華到案,陳華明知自身已被查處的情況下自動到監察機關配合調查,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後,陳華不僅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協會”公款以及收受李某87.91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以宣傳推廣費、為單位採購辦公用品等名義,佔有“協會”公款共計310萬元以及收受國家電網公司、國電集團賄賂的事實。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陳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惟未認定陳華具有自首情節導致量刑不當,依法予以改判。

2019年4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