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法院:注意!有人冒充貸款人員進行詐騙被判刑

近日,桐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謝某某、韋某鳳和韋某瑤假冒貸款人員,以辦貸款需保障費和做銀行流水等為由實施詐騙一案,三人均被判刑並處罰金。

審理查明

2018年2月左右,謝某某先後夥同韋某鳳、韋某瑤等人在廣西北海、桂林等地通過冒充小額貸款公司員工發放貸款的方式實施電信詐騙,在實施詐騙中,三人分工明確,由謝某某負責在網絡上購買受害人資料、用於作案的電話及銀行卡、冒充貸款公司客服經理、偽造貸款公司合同、持銀行卡到銀行取款等;韋某鳳負責冒充貸款公司客服人員、打電話聯繫受害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開戶銀行卡轉移詐騙資金;韋某瑤負責謝某某、韋某鳳等人生活起居,冒充貸款公司客服人員、打電話聯繫受害人等。

2018年5月,被告人謝某某、韋某瑤、韋某鳳多次冒充廣州市某小額貸款公司的員工,通過電話及QQ聯繫被害人,以提供貸款為由,騙取被害人信任,之後以發放貸款需要保障費、做銀行流水等為理由,騙取被害人多次通過網上轉賬至謝某某持有的銀行賬戶上。被告人謝某某、韋某鳳、韋某瑤先後騙取被害人應某、徐某某等人3萬餘元。

判決結果

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韋某鳳、韋某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3356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謝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韋某鳳、韋某瑤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結合被告人韋某鳳、韋某瑤的犯罪情節,決定對被告人韋某鳳、韋某瑤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綜上,依照相關規定,對謝某某、韋某鳳、韋某瑤三被告人以詐騙罪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被告人謝某某、韋某鳳、韋某瑤分別退賠從被害人應某和徐某某等人處詐騙的錢財。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二臺、被告人謝某某的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桐梓法院:注意!有人冒充貸款人員進行詐騙被判刑

法官普法

1.關於詐騙罪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共同犯罪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 刑法對犯罪物品的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法官提醒:在網絡上遇到各類需要匯款的請求,一定要核實身份,提高個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的保密意識,匯款也要通過正規渠道進行,謹防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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