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正式出臺《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企業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企業統計數據真實性,國家統計局正式出臺《企業統計信用管理辦法》,《辦法》共二十八條,主要內容如下:

1.企業統計信用狀況分為統計守信企業、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和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實施分類、動態管理。企業統計信用狀況的認定實行誰認定、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國家統計局、省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核查等方式獲取的企業統計信用信息,直接認定企業的統計信用狀況。

2.存在未按照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未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遲報統計資料;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等情形的企業,認定為統計信用異常企業。

3.存在編制虛假統計數據;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屬於《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行為;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或拒絕提供原始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等情節的企業,認定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

另外,辦法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信用異常企業、統計一般失信企業加強監督檢查;將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息納入金融、工商等行業和部門信用信息系統,並按照《關於加快推進失信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關於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實施聯合懲戒,並明確提出了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等42條聯合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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