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各級各部門及人大代表對新修訂《水汙染防治法》理解和掌握,提高運用法律開展監督的能力。日前,我區連開兩次培訓會學習貫徹新《水汙染防治法》。各街道、區級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各村(社區)支部書記、網格員代表近500人和省、市、區、鎮共400名人大代表分別參加培訓。
關於新修改的《 水汙染防治法 》
你應該知道
↓↓↓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已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新水法在2008年版的基礎上進行了大幅度地修改,法律條文由原來的92條增加到了103條,作出了56處重大修改,涉及河長制、農業農村水汙染防治、飲用水保護、環保監測等內容。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新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增加了河長制的相關內容,河長制正式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第1-11條)
第二章 水汙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第12-18條)
第三章 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19-31條)
第四章 水汙染防治措施(第32-62條)
1. 一般規定(第32-43條)
2. 工業水汙染防治(第44-48條)
3. 城鎮水汙染防治(第49-51條)
4. 農業和農村水汙染防治(第52-58條)
5. 船舶水汙染防治(第59-62條)
第五章 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第63-75條)
第六章 水汙染事故處置(第76-79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80-101條)
第八章 附則(第102-103條)
閱讀更多 法治郫都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