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辱骂凉山火灾牺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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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晚间,

当大家都还沉浸在

30位救火英雄牺牲的悲痛中,

一则网友的举报让人气愤不已!

据网友发布的截图显示,

一名叫“龙卷风等你”的账号

竟在转发扑火人员牺牲的消息时,

公然加上了

“四川人作恶多端”、

“去大凉山吃烤全人”等言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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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则消息,

不少网友表示:

一定要找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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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福建泉州网警发布消息:

侮辱英雄的男子在晋江落网,

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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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深夜,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账号发文怒斥“人渣”,标题为:“人民英雄不容玷污!侮辱30名牺牲英雄的人渣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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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有英雄牺牲的消息传来,

总有人口出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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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贵筑派出所民警马金涛在抓捕涉毒案件嫌疑人过程中,搏斗中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用利器刺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30岁!

消息发出后,大家都纷纷在网络上致哀。但在某社交平台上,一个网名为“逗比小青年”的网友,竟然发布评论称“死的好”侮辱因公殉职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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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民警快速确定了这名辱警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并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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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某小区发生火灾,年仅21岁的消防战士谢勇在解救被困群众的过程中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社会各界群众对英雄离世悲痛万分,纷纷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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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网民却在QQ群中公然发表“烧光炸光,炸平了最好”“养兵千日用兵一时,难得用到就摔死了,早死早好”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蔑视社会道德,挑起事端,引起广大网民愤慨和谴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因寻衅滋事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18年5月4日,山东省烟台市警方依法查处并行政拘留一名通过新浪微博恶意辱骂在北京通州4·21火灾中牺牲的消防员战士的网民。

通报显示,4月29日,网民徐某(女,24岁,户籍黑龙江,现暂住烟台开发区,网名“北京人是**”)在“新浪微博”恶意辱骂北京通州火灾中牺牲的消防战士和北京人,引发网民愤慨,造成不良影响。

接网民举报后,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将徐某传唤到案。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烟台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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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杨雪峰在执行春运交通安保任务中突遭暴力袭击,与犯罪嫌疑人搏斗后,因伤势过重英勇牺牲,年仅41岁。

当民警牺牲的消息发出后,昵称为“大小通吃”的网友在微信朋友圈里表达了对牺牲民警的仇视。他在转发一篇题为《重庆民警杨雪峰春节牺牲公安部发唁电哀悼》的文章中配发评论:“太好了,又死一条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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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1日,郑州公安抓获网名为“大小通吃”的李某,并处以行政拘留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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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实施的

英烈保护法,

已成为捍卫英烈权益

传承英烈精神的“利器”。

但是

每当有英雄牺牲,

还是会有跳梁小丑发出

和这个社会不和谐的声调。

今天,法报君有必要

再次带你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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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战争年代,他们保家卫国,

和平年代,他们奋不顾身。

他们是人民最坚实可靠的“守护神”!

更是灾难来临时的坚强护盾!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崇尚、捍卫英雄

就是捍卫我们民族的未来。

那些调侃甚至侮辱

肆意歪曲、抹黑、污损英雄的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清明将至

让我们铭记他们的

功勋与成就,付出与牺牲

一起缅怀致敬英雄!

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ID:zqbcyol)、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ID:yjglbwx)、@凉山网警巡查执法,环球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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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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