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坑不能踩?

提醒:很多同學都即將開始自己的實習生活。還有些同學已經實習很久了,開始準備轉正。但是在轉正之前,HR又跟你說,你還要進入一個試用期。這時候,有些同學就懵了。

試用期和實習期有啥區別?這倆是不是一個意思?

1、首先你要知道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和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也就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合同雙方具有一定期限的選擇權。

2、那實習期又是什麼呢?

實習期

實習期則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工作,提高其自身價值的時間或過程,屬於學校教育範圍。學生在實習期與實習單位並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保護。

3、二者區別在哪?

說白了,還沒畢業的同學在公司裡工作,就是實習。畢業了的同學在公司工作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試用。二者最大的區別就是,你是否畢業!

其次試用期和實習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不相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4、實習期,有哪些坑不能踩?

坑一:實習期未滿提前走,真的要賠企業錢?

很多同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想要提前結束實習期,這時候,就有人有疑問了,我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大部分的情況是,企業在實習期提出的所謂“違約金”,通常都是無效的。

除非企業在實習協議中設定服務期,且企業在實習協議中有寫有對等條款,二者缺一不可。比如,合同上寫有,企業提前解約,需要支付實習生違約金5000元——如果沒有這樣的對等條款,實習生無需支付違約金。

坑二:實習之前,確定薪酬

很多同學第一次找工作,用人單位不提薪資的事情,他們也不好意思張口,因為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實習生工資。所以,實習薪資的事情必須得自己和用人單位協商,否則實習期到了,一分錢都沒拿到,也沒地方說理。

法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實習期之後,拿到畢業證的童鞋們就可以進入試用期了!試用期有哪些坑不能踩?往下看!

5、試用期有哪些坑不能踩?

坑一:試用期時間太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員工可以拒絕,或者進行仲裁。

坑二: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 OR 試用期不簽訂合同

部分企業會和員工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等到試用期合格轉正後再簽訂正式合同,這個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只要從員工用工之日起單位就和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屬於事實勞動合同關係。不籤的話,就要兩倍工資支付,一直到第十二個月支付完畢。

坑三:試用期滿之後還要延長試用期

有些公司經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員工試用期期滿即將轉正,公司認為員工沒達到要求,想要延長員工的試用期,這樣也是不合法的。

主要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其中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所以當員工試用期滿後,公司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不能繼續延長試用期。

坑四:試用期隨意辭退,不給經濟補償金

很多老闆,包括不少HR都覺得,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可以隨便找個理由辭退的,並且不用給經濟補償金,但這種實際操作,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所以,即便是在試用期,公司覺得員工不合適,想要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試用期辭退員工也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而且這樣的情況裡,企業是需要拿出明確的試用期錄用條件,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坑五:員工試用期不繳社保

這種現象在不少公司存在:公司說,我們公司試用期是不給繳納社保的,只有轉正之後才給繳納社保。

遇到這樣的情況,不要被唬住了,因為試用期不繳社保也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而且,員工要是以這個理由提出辭職,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正常情況下,試用期開始公司就要及時繳納社保,一般是在員工入職30天內就必須繳納。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坑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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