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見習期與學徒期的區別

實習期、見習期與學徒期的區別

一、實習期一般分為兩種,一種實習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專業訓練的期限,一般以一年為限,例如律師。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的需要在單位進行的社會實踐活動,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不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糾紛按照民法和勞動法解決。

二、見習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如見習合格可辦理轉正手續。

三、學徒期,是針對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人員,為了讓其學習業務,掌握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學徒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

四、見習期和學徒期如果與實習期重合,按試用期辦理,否則就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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