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3·9特大非法采砂团伙案公诉 16名被告当庭认罪

【长江大保护】3·9特大非法采砂团伙案公诉 16名被告当庭认罪

【长江大保护】3·9特大非法采砂团伙案公诉 16名被告当庭认罪

明知长江武汉段全线禁采江砂,仍然纠集十多艘船只编队作业,昼伏夜出“水中淘金”,疯狂作案六晚、非法采砂2万余吨后被警方当场查获。近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3.9”特大非法采砂案十六名被告人当庭受审。

边采边卖 团伙作案

【长江大保护】3·9特大非法采砂团伙案公诉 16名被告当庭认罪

2018年春节过后,吴某在武穴老家找到发小姜某正,向他推荐了一桩“大生意”——到长江汉南邓家口水域倒卖江砂。

两人一拍即合,姜某正还拉堂弟姜某红入伙,三人约定按四、四、二比例分红。

为掩人耳目,吴某偷偷地通过电讯广播对外发布贩卖江砂广告,很快便获得了朱某、杨某、李某、胡某四人的购砂订单。销量不愁,三人立刻联络四艘采砂船、四艘吊机船组成“采砂编队”,于3月3日深夜开赴目标水域,与前来接应的运砂船会合后,开始非法采砂作业。

采砂队的闯入打破了江面的寂静。在姜某红的现场调度下,作业船只连环排列,机械轰鸣作响,采砂、过驳、装卸、结账、转运一条龙,江砂抽离江底,金钱落入腰包。“我们以每吨18-20元卖给收砂船,再付采砂船每吨8-10元、吊机船每吨2.5元,全部现金交易”,据吴某供述,为逃避打击,他们都是深夜出动,直到3月9日凌晨被警方包围。

经过三小时艰难抓捕,姜某红、秦某萍等6人落网,现场查扣收沙船2艘、采砂船3艘、吊机船4艘、江砂5000余吨。后历时半年,组织者吴某、姜某正等12人相继归案。经查明,据悉,该案是盗采江砂入刑以来,武汉市破获的一次性抓捕人数、查扣船舶数最多的非法采砂案之一,被公安部列为长江大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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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证据 准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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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警方以姜某红、江某发等八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朱某等五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陈冬承办此案后,历经两度退查,终于将姜某正、吴某等五名主犯追诉到案。

将绑在这条非法采砂利益链上每个人的作用地位梳理清楚,承办人更加确信该案不同以往。“以前采砂与销售环节分离,采砂者涉嫌非法采矿罪,购砂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冬分析证据道,但本案属于先有订单再现采现卖的操作模式,吊机船在收砂船旁停靠后,采砂船在其附近水域采砂,满载后运往吊机船旁由其过驳至收砂船。购砂老板明知所买江砂系非法采集予以收购,采砂、转驳、结算在同一时间段进行。“虽然朱某、杨某等买主与采砂、过驳的船主们不认识不联系,但他们通过吴某事前勾连、姜某红现场调度,在同一非法采砂现场各司其职、彼此接应,已然构成非法采矿共同故意,所以在案人员皆应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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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检委会支持,将全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后,公诉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确认每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上。本案中,吴某等人非法采砂的汉南邓家口水域经长江武汉航道处确认,为“航道内”,依水利部相关规定,属于禁采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采江砂价值在5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场抓捕时搜到的交易账本,明确记录了3月3日至案发时,每日各船的开采数、过驳数、收购数及对应价格,有此关键书证,结合嫌疑人互供,陈冬确认吴某、姜某正、姜某红非法采砂数量约为2万余吨,按鉴定价格每吨41元计算,金额为人民币82万余元;其他嫌疑人非法采砂金额则从10余万到50余万不等,均已达到起诉标准。但姜某、秦某、胡某三人的犯罪数额问题,让承办人一时犯了难。

“胡某是收砂人,案发时,姜某、秦某夫妇的两条吊机船正在将陈某开采的约1700吨江砂与姜某发开采的800吨江砂往胡某的收砂船上过驳,800吨刚过驳完成,就被警方查获。那么这已开采未过驳的1700吨江砂该如何认定?”经过深思熟虑,陈冬检察官决定仍以共同犯罪理论解决争议,“既然采砂、过驳、收砂均被视作非法采砂犯罪中的一个环节,那么依法应以实际开采成功的数额来认定他们的共同犯罪数额,即三人均为2500吨。”

综合审查全部案情、证据后,12月1日,承办人将吴某等16人起诉至法院,同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追诉姜某旺、姜某如。等待开庭期间,陈冬思考、梳理办理同类案件时遇到的“取证难”等问题,向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采砂船大多是吨位不足2000的小船,采一船卖一船,江砂一旦被销赃便再难查获;现场抓获的,涉案金额可能达不到5万,只能行政处罚。”基于此,陈冬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运用行政处罚权,并对因非法采砂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电子建档,同时打破信息壁垒,开放数据库给司法机关查询,如果累积到量刑标准或符合两年内有行政处罚前科,即可进行刑事处罚。元旦过后,武汉市水务局正式回函,积极回应了该院所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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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认罪 请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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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开庭通知后,承办检察官针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精心准备了近万字的出庭预案及讯问、举证质证、答辩提纲。2019年4月1日上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当庭指控,16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主航道擅自采矿,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围绕“价格认定”、“犯罪未遂”等问题,与公诉人展开激烈交锋。陈冬检察官结合高检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本案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

“我法律意识淡薄,对长江生态造成了破坏,现在非常后悔,请求法院轻判”,最终陈述环节,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其中2人哽咽落泪请求法院轻判。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统计,自2016年12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已累计起诉非法采砂案件13件56人,有力地打击震慑了破坏长江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审核:崔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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