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首例“认罪认罚”案

本网讯(通讯员 阮晓静 杨丽萍)4月4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某盗窃案提起公诉。这是该院公诉的首例“认罪认罚”案。同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郧阳区城关镇郧十公交站摩托车停放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系白色五羊本田二轮踏板摩托车,价值7000余元。后藏匿于郧阳区城关镇黄土梁村5组的香菇大棚内。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常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即以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常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庭审时,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后,常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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