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調解促和諧 化解矛盾暖人心——鶴慶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家事糾紛案

近日,鶴慶縣人民法院黃坪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周某1、吳某某訴被告周某2、楊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在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審判員對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維護了良好的家庭關係。


耐心調解促和諧 化解矛盾暖人心——鶴慶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家事糾紛案


本案中,原告周某1、吳某某和被告周某2、楊某某是一家人,被告周某2、楊某某系夫妻關係,二原告是被告周某2的父母。2014年12月18日,二被告登記結婚,被告楊某某的戶口從朵美后山南箐村遷至財豐長官村。二被告婚後沒有建房,也沒有承包或者開挖土地,二被告居住的房屋是二原告多年前所建的房屋。2018年12月3日,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到鶴慶縣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但在離婚協議第二條第2、3款中將二原告的房產和土地進行了分割。二被告協議分割了二原告的房產和土地,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二被告於2018年12月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2、3款中關於房產及土地歸屬的約定條款無效;要求二被告將上述房產及土地歸還二原告管理。

本庭認為財產可以由二人以上共有;處分共同共有的不動產,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二原告自建的樓房屬於二原告所有。二被告結婚之後,與二原告共同生活,期間所建大門、圍牆、洗澡間及二間平房屬於大家庭共同財產,原、被告均有共同分割的權利。二被告離婚,只能分割屬於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二被告在離婚協議第二條第2款中約定分割房產的內容,處分了二原告對樓房的所有權和對大門等大家庭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屬於無權處分,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認定無效。二被告對離婚協議第二條第3款約定分割的田地均無土地使用權,二被告協議分割無權處分的田地,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益,也認定無效。因此,上述協議條款無效,自始沒有法律效力;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效力。原、被告對共有財產仍然處於共有狀態,可以另行主張分割。被告關於協議合法有效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採納。經過解釋說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認可法庭的意見,並最終達成二被告於2018年12月4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二條第2、3款中關於房產及土地歸屬的約定條款無效;二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大家庭共同建設的共同財產屬大家庭共同財產的協議,並且二被告當庭表示願意復婚,繼續共同生活。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案件的難易不在於標的的大小,在調解工作中,要摸清當事人的思想動態,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性格特點,對症下藥,審時度勢,以情動人,以理服人,耐心調解促和諧,化解矛盾暖人心。

(鶴慶縣人民法院顧恆楓供稿)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