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掃黑除惡|他們上訴否認涉黑,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件】扫黑除恶|他们上诉否认涉黑,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杭州中院明確工作重點,將之列為“一把手”工程,成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下發實施方案,對全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進行部署推進。組建掃黑除惡專業合議庭,配強審判力量,負責審理本院涉黑涉惡一二審案件,並督促、指導和檢查各基層法院涉黑涉惡案件審理工作。

近日,杭州中院對一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做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利放貸、

暴力討債的黑社會集團,

首要分子被判21年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間,陳某甲糾集謝某甲、李某甲、孟某甲等人,招攬被告人許某甲及手下的孫某乙、段某甲、毛某甲,以餘杭區良渚街道為活動據點,採用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強行推銷商品等違法犯罪手段大肆攫取經濟利益,形成以陳某甲為首的較為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逐漸壯大實力、擴大影響,先後網羅被告人凌某甲、夏某甲、亢某甲等前科劣跡人員以及刑滿釋放的孫某甲、賈某甲等加入組織。

該組織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插手民間糾紛,採用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搶奪、敲詐勒索、賭博等非法手段,有組織地從事暴力討債、高利放貸、聚眾賭博等行為,兼或直接實施搶奪、敲詐勒索等侵財類罪行,以攫取經濟利益,非法獲利100餘萬元,在短短的二年內實施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和破壞當地的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對社會秩序產生惡劣影響。

一審判決

餘杭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四十三萬元;判處孟某甲、謝某甲等其餘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二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到三萬元不等;並判處相關財物發還被害人,沒收作案工具,責令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

【案件】扫黑除恶|他们上诉否认涉黑,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陳某甲等9人不服,分別以自己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判認定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事實錯誤、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請求改判。

二審判決

杭州中院由3名員額法官組成的掃黑除惡專門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陳某甲等13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套”在校學生的“套路貸”集團,

首要分子被判20年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被告人吳某糾集被告人蒯某、吳某甲共同出資籌備成立公司從事放貸業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吳某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吳某甲、付某某、張某、蒯某、施某某、吳某乙等人為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朱某某、黃某某以及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組織較為穩定、分工較為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實施開設賭場、賭博、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攫取高額經濟利益。被告人吳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會經驗不足、自我保護能力弱、易被控制和威脅等特點,並利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護子心切等心理,在未成年人群體中實施“套路貸”違法活動,還組織設局誘騙未成年人參加賭博,進而逼迫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支付鉅額債務。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間,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組織成員單獨或結夥他人,先後在杭州市餘杭區實施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賭博、聚眾鬥毆、非法侵入住宅、強姦等數十起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帶來嚴重社會危害。特別是通過誘騙杭州市餘杭區及海寧市部分職業學校學生參與賭博後實施敲詐勒索,造成多名被害人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並致多名被害人輟學、轉學、搬離原居住地,甚至有被害人因此企圖自殺。

一審判決

餘杭法院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聚眾鬥毆罪、強姦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根據其餘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判處吳某甲、付某某等其餘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到三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三萬五千元到三萬五千不等;並判處沒收作案工具,責令退賠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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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某等10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提出其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開設賭場等罪、原判量刑過重等意見,請求改判。

二審判決

杭州中院經掃黑除惡專門合議庭審理後,一致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相關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作出二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非作惡的高利貸集團,

首要分子被判25年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範某甲在杭州市下城區出資成立杭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逐漸將公司業務從正常的民間借貸向“高利貸”等違法活動轉變,最終形成以被告人範某甲為首、孫某、範某乙等多人組成的組織較為穩定、分工較為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自2014年10月以來,範某甲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獲取高額經濟利益。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間,該犯罪組織為非作惡,先後在杭州市下城區、西湖區、江乾區、餘杭區、桐廬縣等地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搶劫、虛假訴訟等五十餘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數十名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家屬、老年家屬被威脅、滋擾、糾纏,多名被害人家庭破裂、被迫辭職,多名被害人的車輛、房產被長期霸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判決

下城法院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範某甲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142萬元。其餘2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並處32萬至2萬不等的罰金。

【案件】扫黑除恶|他们上诉否认涉黑,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上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範某甲等24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認為其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判認定敲詐勒索事實及金額錯誤、原判量刑過重等,請求改判。

二審判決

杭州中院組成專門合議庭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梳理,查閱全部案卷材料,分別訊問了24名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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