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黑恶势力案件严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4月9日上午,全国扫黑办举行首次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文件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文件还强调对加大涉黑恶财产的审查、处置力度。陈国庆称,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相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此外,文件还强调公检法机关在打击涉黑恶犯罪、处置涉黑恶犯罪财产时要形成合力。要依法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手段摧毁黑恶犯罪基础,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特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

陈国庆表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监察机关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

校对 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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